救國團退休員工享18%優惠存款 黨產會:不符公益性

2017-02-24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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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聽證會,救國團會計師余景仁。(甘岱民攝)

黨產會聽證會,救國團會計師余景仁。(甘岱民攝)

救國團成立65年,民國78年登記為社團法人時,登記資本額僅500萬元,和目前總資產53億元差距很大,救國團簽證會計師余景仁表示,78年登記的500萬元,是當時參考財團法人設立標準,象徵性登記500萬元,當時救國團財產總額遠高於500萬元,至於黨產會今天在聽證上詢問救國團退休員工,享有18%優惠存款,是否符合期公益社團法人宗旨,救國團委任律師強調,公股行庫同樣有退休員工優存,黨產會不該以此作為政黨附隨組織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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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團員無數,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過去擔任墾丁青年活動中心主委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天針對救國團為何在登記為社團法人後,總資產快速增加,是否與早年接受國防部與教育部補助有關,不過,有趣的是,救國團成立65年,即便是黨產會委員與今天出席鑑定人,都曾在年輕時參與過救國團活動,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黃德福,今天在會中也直接點名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過去擔任墾丁青年活動中心主委。

施錦芳坦言,當初任職屏東縣政府,受墾丁青年活動中心處長邀請,找她去擔任該活動中心主任委員,該項職務也成為與地方協調很好的平台,她過去曾擔任救國團義工,「求學過程救國團給我很多指導」。

施錦芳:救國團78年才具備法人地位,之前取得土地資產無效

不過,救國團在民國78年才具備法人地位,在此之前取得土地資產,沒有法人地位取得無效,她相信黨產會針對救國團附隨組織的認定,最終還是會回到財產的處理,尤其是民國41-58年隸屬國防部期間的部分。

施錦芳強調,救國團在民國58年解除與國防部隸屬關係以前,從國防部培養相當組織能量,後來成為社會運動團體,不管後來魯啦啦旅行社等成立後,拜台灣經濟起飛,當時育樂活動業者不多,才能在20年內成長茁壯,「尤其九年義務教育,讓大量學生就讀國高中,有了育樂需求,救國團扮演重要角色」,她認為救國團因為有早年國家資源,才有今天規模。

2016110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國民黨不黨黨產案裁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顧立雄主委及發言人施錦芳率訴訟代理律師召開記者會回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發言人施錦芳(陳明仁攝)
不當黨產委員會發言人施錦芳當初也是救國團幹部。(陳明仁攝)

不過救國團退休主管強調,救國團到民國70、80年代在進入真正高成長期,在此之前,救國團寒暑期學生自強活動參加人數其實很少。外界批評救國團包山包海,但這些都是配會政府法令要求,因為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經營寒暑假膳宿車船旅遊,必須具備旅行社執照,事實上很多救國團服務員,離開救國團後自行創業,從事類似工作,顯示救國團培育了相關人才。

救國團每年人事費高達6億多元,額外貼補退休人員優存每年1億多元

另外,黨產會委員饒月琴質疑,救國團過去幾年財報盈餘出現虧損,會計師所簽證財報顯示,公益相關支出不到救國團支出的2%,內政部規定社會團體準備基金提撥,是收入的20%限度內提撥,救國團近年出現虧損,卻仍每年提撥收入的13%,很多都轉到退休金準備,還有優存補貼,救國團每年人事費高達6億多元,甚至額外貼補退休人員優存每年一億多元。

饒月琴推估,救國團民國104年業務收入29億元,自籌部分約26億元,將提撥準備金還原後,原本結餘3億多元,後來提撥準備基金13%導致帳面虧損,她認為,救國團過去幾年,每年稅後損失3-5000多萬元,疑似透過準備金提撥,避稅5000多萬元,「這有符合公益性嗎?」

黨產會委員連立堅表示,黨產會目前查到資料顯示,民國79年以前興建的劍潭、溪頭、金山、澄清湖等活動中心,都是政府全額或部分補助,18%優存利息,「一般社團是不會編的」

對此,救國團簽證會計師李文華解釋,上述準備金提撥,是「有賺錢才提撥」,民國102年與104年帳面虧損,係因救國團分別將劍潭與臺中、花蓮學苑捐給政府,以帳面價值認列損失,並無實際現金流出,至於退休金與優存的提撥則是依據救國團退休辦法進行。

對於黨產會委員,猛打救國團退休員工18%優存,救國團委任律師劉昌坪表示,「18%沒有出現在黨產會初步調查報告,今天相關的提問完全是『突襲性問題』,救國團縱使有18%,也與附隨組織認定無關。」

救國團律師:黨產會不該用黨產條例對付救國團

劉表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一條規定,法案的訂定是為了「健全政黨公平競爭環境」,救國團的存在從過去現在到未來,都不會對台灣民主政治公平競爭有任何影響,救國團的任何會計財務相關問題,應該要回歸到人團法、稅務法令。

「有些銀行給予退休員工優存,難道就說他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嗎?這邏輯是很奇怪的!」劉昌坪說,如果討論救國團與政府財產關係,可以透過現行司法途徑解決即可,志清大樓就是最好的例子。政黨與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才有追回問題,但《黨產條例》什麼是違反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適用上充滿疑義,條文中又有黨產推定與連續處罰等違反比例原則的內容,為避免濫權,黨產會不該是用黨產條例,對付像救國團這樣的公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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