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良知,在司法官僚主義的縫隙中閃耀

2014-03-18 07:28

? 人氣

長年抗爭後,與政府的行政官司終於勝訴,第一時間聽聞判決,關廠工人激動地哭了。(余志偉攝)

長年抗爭後,與政府的行政官司終於勝訴,第一時間聽聞判決,關廠工人激動地哭了。(余志偉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就關廠工人案做成勞委會敗訴判決。判決一出,在場的義務律師落淚,關廠工人落淚,一路協助關廠工人的全關連、桃產總與司改會人士也落淚。其中,邱顯智律師更是哭到抬不起頭來。承審的平股法官寫出一份即便稱不上完美,卻已足以留名的精彩判決。結果勞委會在第二天宣布「全面撤告並返還償款」。這是一場勝利,一場良知的勝利。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說是良知的勝利,是因為法律的適用不能脫離事實,原是一個基本的道理,但這個道理,在這場由勞委會掀起的訴訟大戲,一開始就陷入滅頂的危險。勞委會之所以發動這場史無前例的,對失業工人的大規模訴訟,一方面是因為國家財務緊迫,公務員負有找財源的壓力,二方面是公務員「擔心」不向勞工(而不是向雇主)追討這筆錢,可能惹上「圖利罪」的麻煩。不過,這種官僚本位,只求脫免責任的心態固然是整場訟爭的起因,卻不是上述「良知滅頂」的最大威脅。

最大的威脅是來自於「司法官僚主義」。所謂「司法官僚主義」,就是形式主義、結案至上、同儕和諧、講究期別倫理、不要強出頭的司法文化。在關廠工人案中,最早做出民事判決的苗栗地院和新北地院幾個民事庭就是「司法官僚主義」作風的代表。

在這兩院民事庭承審關廠工人案時,關於本案歷史過程的討論已經在社會和媒體上展開。承審法官無論在法庭內或法庭外都有充分的機會可以瞭解:眼前這紙「貸款契約」的背後有著曲折的法律事實,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究竟是什麼都還有待進一步釐清。然而,他們多數還是決定扮演「壓路機」的角色,自始不打算深究事實,儘可能一庭終結(只要沒有學生進行法庭觀察),憑著「白紙黑字」,早早地做出關廠工人敗訴判決。後寫的判決書「複製貼上」先出爐的判決書內容,極有效率。

法院的邏輯很簡單:既然有「白紙黑字」為證,就不能說法院一定錯,法院的責任也就算盡了;如果不服,就請到上訴審去說。

「司法官僚主義」紮根之深,早已是一種集體制約。有一位高雄地院的學習司法官在研討會中向台上的法律系教授提問:「我知道法官們私下也瞭解關廠工人有這些不幸,但是我們看到的就是『白紙黑字』,還能怎麼判呢?」這一提問引起在場法律系學生的竊竊私語。為什麼?因為大一讀過民法總則的法律系學生都知道,「解釋意思之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義」是明訂在民法條文裡的基本原則。那麼,法官能怎麼做,不是再清楚不過的事情嗎?

不幸中的大幸是,桃園地院裡還有著不被「司法官僚主義」淹沒的法官。而正是這一、二位民事庭法官率先做出移轉行政法院管轄的裁定,讓這場有滅頂危險的司法訴訟開始情勢逆轉。

關廠工人遇上桃園地院這幾位法官,是運氣。勞委會認為,那只是少數法官的做法,苗栗與新北地院多半也這麼認為。不僅如此,接受移轉管轄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如此,因此乾脆聲請大法官做統一解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幾個庭也這麼認為,遂打算裁定停止審判,等待大法官解釋的結果。唯獨桃園地方法院一位行政庭法官,在他的準備庭中表明心證,認為案件是公法契約而非民事借貸契約,並臚列十九項爭點要雙方釐清,勞委會為此想從這位法官手上撤告。

北高行平股法官正是在彌漫著「等等看」的同僚氛圍裡,按著自己的節奏,果敢地做出這樣一份讓人聽了落淚,讀著也落淚的判決。它之能動人,不僅僅因為它面對「法律事實」,不理「形式主義」「結案至上」「同儕和諧」的司法文化,給予關廠工人應得的尊重,更因為它適切地引進法理,嚴謹而合理地詮釋了案件事實的法律意義:這是我國司法首度詳盡地闡釋德國公法學上「社會補償」概念,並加以細緻運用的歷史性判決。這種透過引進法理來充實法治內涵的司法作為,曾在1980年後期至21世紀初期促成台灣憲政民主的重大進步,而 2008年以後的台灣司法已很難再現這種光芒。這份判決書在此刻樹立的典範,足以令積壓集會遊行法釋憲案至今超過1270天的當屆大法官汗顏。

當然,北高行平股法官並不是獨自締造了這場勝利。整個過程實際上是由不放棄的關廠工人與一群有熱忱的良知者合力完成:一直陪伴著的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出面招募並組織律師的司改會、分散在台中、桃園、台北的義務律師團、出席研討會貢獻關鍵性法律意見的民法與公法學者(特別是,精闢地分析了「社會補償」與本案事實關係的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以及參與訴訟協力工作的法律系學生。

特別值得說的是,當一群法律系學生,坐在法庭上,比較著「司法官僚主義」的法庭與熱血律師的作為時,他們同時見證了台灣司法在精神層次的病因,以及可能的出路。也許,我們也只能仰賴印烙在這些學子身上的良知傳承,來挽救司法於「司法官僚主義」之中。

附註:北高行判決出爐後,有人誤認法院在本案判決已經認定關廠工人與勞委會之間是「公法借貸契約」,所以關廠工人「本來」應該還錢。事實上,這則判決只確認兩造之間屬於「公法契約」,並沒有認定是公法「借貸」約契。相反的,法院表明,基於訴訟經濟原則,並不打算究明這個公法契約的詳細內容。換言之,法院對於究竟是公法「借貸」契約或是公法「代位求償」契約(「價購不良債權」契約)並沒有做出判斷。判決強調,「縱使」勞委會原來有返還請求權,也已經時效消滅。這一段尚未釐清的事實,也許要等不准勞委會撤告的桃園地院行政庭法官來確認。

(注:此案判決時,勞委會已升格為勞動部)

*作者為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中原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