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觀點:平議婚姻平權之省思,包容、尊重?平等、歧視?

2017-02-2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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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我們從什麼角度去檢視,婚姻制度都不能被定義為「私人的意願」。婚姻與絕大多數的公民制度及公共政策息息相關,比方說:公私立單位或是團體會為所屬成員的配偶提供醫療福利、已婚成員可以申請住宅補貼;許多國家針對已婚者提供租稅減免、衍生的姻親眷屬可以列入減稅名額……也就是說,現在社會給予婚姻制度提供公權力的保障(以及福利),其公共性是不言而喻的。轉回來看同性婚姻,自然超越了「同性戀自由相愛」的範疇,既然要爭取法律上的承認,那麼就不能避開「法律是道德倫理的基本底線」這個不成文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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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社會以「相愛」為理由而取消男女兩性作為構成婚姻之要件,那麼邏輯上也必然要認可任何兩個相愛的人都可以結婚。如此一來,這無異推毀了作為一種社會制度的婚姻之意義。同性戀者(或任何兩個人)要把他們建立的關係稱為「婚姻」,那是他們的個人自由,一個民主社會或許可以包容他們這種自定「婚姻」的自由,甚至也未必要干預他們所謂的「婚姻」生活。但是,包括同性戀者在內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要求國家為了他們而更改,作為一種必須以法律規範與保障的公共制度之婚姻的意義,更重要地,作為必須預設婚姻作為其存在條件的國家也無此權利與義務。(引自https://www.facebook.com/notes/潘光中)

三、婚姻平權是平等、歧視!亦或假平等真歧視?

婚姻平權、多元成家、收養制度、繼親條例,突然都走進生活裡面。婚姻平權是「人人平等」,反對歧視!人皆生而平等,而假平等齊頭式、或立足式,以自己的價值觀作為判斷,來否定別人的想法,是假平等還是真歧視?

挺同立場:

挺婚姻平權修法的團體2016年12月26日舉辦「爭取婚姻平權,用愛守護立院」活動,許多挺同民眾參與,一同傳遞巨幅彩虹旗守護法案。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研究員呂欣潔表示,婚姻平權非藍綠之爭,盼藍綠立委看見新世代的訴求,反專法修民法,才是真平等。人人手持「人權不能打折,平權不要專法」等標語,並高喊「我要真平權,不要立專法」。法律不該因為性傾向的不同,而剝奪部分人民獲得婚姻制度下的財產繼承等諸多權利的保障。拒絕保障同性戀伴侶的權利,就是一種歧視。

很多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總會以「人人平等」的理由主張同性戀應該與異性戀同樣享有結婚和組織家庭的權利。但是,我們也都知道,真正的「平等」應該是指「能達成相同條件的人,法律就保障享有同等的權益」。另外,正如單親家庭曾經引起過人們的注意一樣,同性婚姻家庭中的兒童在缺乏父愛或母愛的家庭中成長是否會出現問題,也是歐美等自許人權先進國家在討論同性婚姻立法時,所考慮的重要議題。實際上,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和地區,已有一些同性婚姻相對於異性戀婚姻的負面因素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引自Blog「姜朝鳳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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