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年金改革的問題與具體建言

2017-01-16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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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蔡政府處理重大爭議法案,喜歡採用「不提案、不得罪、不負責」的三不原則。但在推動年金改革方面,卻勇猛地挑軟柿子吃。他們跨越權力分立原則,全憑行政權力來貫徹政治意志,並且採取有害民主的民粹主義,破壞審議民主以理服人的理性討論文化,直接訴諸情緒直觀與多數暴力,達到近乎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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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蔡政府把僱主應負擔軍公教的退休金支出當作社會福利支出,片面主張可以隨著財政收支情形機動調整。臺大陳博志教授在年金改革研討會上公開加予駁斥。他說根據經濟學理可以證明職業退休金是延後給付薪資,不是社會福利。歐美國家法庭已有許多判例亦可佐證。

陳博志出席《面對民進黨菁英的兩岸未來》新書發表
臺大陳博志教授在年金改革研討會上公開加予駁斥。他說根據經濟學理可以證明職業退休金是延後給付薪資,不是社會福利。(資料照,林韶安攝)

九、  蔡總統宣示年金改革有四項原則,包括保障維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給付、須經科學精算的所得替代率及提撥率、設法提高基金投資報酬率以及改革過程的程序民主資訊公開與內容實質討論。事實上,各主管機關並未完全落實執行,甚至有些是背道而行或陽奉陰違。

十、  蔡政府宣示年金改革將聚焦於拉近軍公教與勞工退休所得差距。但在計算基礎上卻將勞工第一層保險給付跟軍公教第二層退休金相互比較,這是理論觀念混淆不清,故意誇大彼此差距,製造社會分裂階級對立。政府從未設想如何幫助勞工提高退休所得,而削減軍公教退休所得只會變成均貧化現象,因此政府達到自肥的好處。

十一、 年金改革理應以促進年金制度永續經營與財務均衡為主要目標,並兼顧社會安全與正義。但蔡政府卻聚焦於終結18趴優存與清算特定對象年資併計等問題,這些議題跟健全退撫制度與基金永續經營完全毫無相關,足以證明推動年金改革的目的是要進行清算鬥爭,並且未曾借鏡他國年金改革的成功經驗與制度轉換模式。

十二、 軍公教退撫制度自32年施行迄今,均採行確定給付制,並非確定提撥制,既無退撫基金必須自給自足原則,就不會有所謂基金破產問題。新制施行僅就財源改成共同提撥退撫基金為主要來源,退休法明定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故所謂退撫基金將會破產都是假議題。蔡政府卻利用此假議題製造社會民眾恐懼,並加強削減軍公教退休金的說服力,因此要致力推動軍公教年金改革。

十三、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寇斯曾經提出社會制度交易成本理論,指社會制度的變革都必須衡量新舊兩種制度的營運成本及制度轉換所需付出的代價,以符經濟效率原則。法治國憲法規範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以及信賴保護原則,都是出於相同的道理。蔡政府推動年金改革,卻說法律可以溯及既往且不遵守信賴保護原則,意圖削減舊制成本支出及逃避制度轉換所需付出的代價,更殘忍的是要追討20幾年前新制轉換時所付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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