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天專欄:壟斷性行業的創新責任

2017-01-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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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霍爾法電解鋁的霍爾創辦的美國鋁業公司,能否靠創新持續壟斷?

發明霍爾法電解鋁的霍爾創辦的美國鋁業公司,能否靠創新持續壟斷?

一個在政法學界流傳的老笑話是這樣的:憲法教授在課堂上問一眾法學院高材生,三權分立中的行政權最怕什麼?某生舉手說司法,某生說立法,還有某生說媒體,老教授皆一笑置之,認為這些答案是書生之見,too simple,sometimes naive。「行政權最怕什麼呢?」老教授看著全班莞爾冷笑:「行政權最怕拿不到。拿到之後就什麼都不怕了。」這個有點冷的笑話應該有個歇後版:正因為行政權最怕拿不到,拿到了最怕的就是失去行政權,當權派會排除萬難捍衛其權力基礎,甚至不擇手段地殲滅其潛在競爭對手。因此任何以預防極權獨裁暴政為最高目標的憲政體制,必須要對權力意志的本質有清醒的認識,並在制度上防患於未然,否則議會民主憲法治國云云,不過一紙具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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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關鍵字由行政替換為壟斷,或許能對人類的金融與經濟發展史有更深刻的認識。已經成氣候的壟斷性行業最怕的就是失去壟斷,在面對存在性危機時所使用的策略與手段,往往不盡符合經濟理論的理性假設。真實世界中的市場通常沒有充分競爭,資訊往往不對稱,既得利益與新競爭者透過科技、經濟、法律、政治甚至軍事手段謀取市場地位與力量的鞏固與擴張。在這種高度複雜的多方博弈態勢中,創新一直扮演關鍵角色。壟斷性企業在獲得壟斷地位之前,必定有其創新之處。專利與著作權提供了創新與創業的經濟誘因,但也可以被已經具有壟斷地位的企業用來排除競爭。更進一步看,創新是促進與限制競爭的一種手段,如果被不負責任地濫用,確實有可能造成難以承受的風險。回顧人類反壟斷史,類似案例層出不窮。一個很值得回顧的範例,是最近一分為二的美國鋁業(Alcoa)從十九世紀末到而二十世紀中葉的傳奇發跡史。

鋁是地表中含量最富的元素之一,理論上沒有生產瓶頸,但因為鋁元素活性高,常常以明礬或氧化鋁而非純金屬的形式出現,在十九世紀中葉以前一直難以精煉量產,曾經一度價格貴過黃金白銀。被尊為「近代化學之父」的法國大科學家拉瓦節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之前寫成的《化學原理》中亦曾推測,倘使未來科技進步,應有可能大量便宜地提煉出純鋁。直到1886年,美國化學家霍爾(Charles Martin Hall)與法國化學家赫魯(Paul Héroult)幾乎同時獨立發現利用電解法製鋁(即所謂的霍爾/赫魯法)之後,拉瓦節的預測方才成真。而在奧地利化學家拜耳(Karl Bayer)發明由鋁土礦提煉二氧化鋁以近一步提升霍爾/赫魯法的效率之後,鋁價頓時暴跌80%,從而讓許多工商業用途得以實現。

然而科技創業維艱,古今中外皆然。霍爾在發明電解製鋁法後立刻申請專利,但因為電解法藥商轉一些待解決問題,加上鋁產品的中低價市場並不存在,無法在俄亥俄州家鄉募得啟動資本,只好跑到賓州匹茲堡投奔當時MIT畢業的知名冶金實業家Alfred Hunt。Hunt對霍爾的技術與天才大為讚賞,在組建六人核心團隊之後,導入了20,000美元的超級天使投資,霍爾與另一位技術夥伴不出資,佔47%股權,匹茲堡冶煉廠(Pittsburgh Reduction Company)就此成立。後來霍爾團隊因為擴廠需求尋求新的資本,得到曾連任哈定、柯立芝與胡佛三屆美國總統的財政部長、財力堪比福特與洛克菲勒的匹茲堡財閥Andrew Mellon投資,並於1907年更名為美國鋁業Alcoa。若沒有霍爾創辦的Alcoa讓鋁價能從一英鎊17美元降到五毛錢,萊特兄弟的飛機可能無法起飛,摩天大廈不會有鋁門窗,廚房中常見的鋁箔包與鋁罐也不可能出現。霍爾也因為大量持有Aloca的原始股成為當時世紀之交的科技新貴暴發戶,其龐大遺產的一部分還被用來成立哈佛燕京學社。而若沒有1888年那筆天使投資,Alcoa不會成為一個市值超過140億美元(以分拆前總值計算)的道瓊工業指數成分股。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夕,Alcoa幾乎包辦了美國近九成的鋁產量,並在北美、西歐與東南亞富含鋁土資源及發電成本低廉地區控有龐大原料、產能與土地。據統計,一戰中,Alcoa產量的九成以上銷售給美軍用以生產鋼盔、水壺、名牌與防毒面具等軍需品。由於Alcoa垂直整合的商業模式事實上等於絕對壟斷,不僅引發了不當限制競爭的疑慮,更有潛在的國防安全問題。

美國民間史家研究指出,在霍爾/赫魯法的專利於1906年失效之前,Alcoa旋即積極透過收購上下游資源與橫向結盟的策略維持其壟斷地位。其中一個引人非議的例子,是Alcoa在Mellon財政部長任內曾經與德國化工大廠IG Farben簽訂一系列卡特爾聯合壟斷協議,間接協助納粹德國打造戰爭機器,導致美國於珍珠港事變時缺乏足夠的鋁用以生產軍火,甚至還透過中南美洲的殼公司將武器級鋁材銷往納粹德國。Mellon自己不僅並未因持有Alcoa股票而利益迴避,還在北美水力發電的核心地段 – 聖勞倫斯斯河周邊大量囤積適合發電的土地。1938年,美國司法部正式對Alcoa提出反壟斷訴訟,直到1945年Alcoa才被知名美國法學家漢德法官(Learned Hand)判定搞非法壟斷。

United States v. Alcoa該案後來成為美國反壟斷法上的著名案例,漢德法官於判決書中提出的實質違法原則(illegal per se)亦成為後世反壟斷法的一個頗富爭議性的法律標準。聯儲會前主席葛林斯潘亦曾撰文指出,如果一個企業並非透過濫用強制性手段取得壟斷地位,法律不應該制裁這種因為太有效率與生產力的「過度成功」狀態。葛老言下之意,似乎是純粹由技術創新導致的壟斷所產生的經濟問題,不該用政治解決,更不該由法律解決。

然而壟斷從來就是一個政治經濟學的問題,而法律僅僅是解決問題的手段之一。反壟斷法意圖制裁惡性限制競爭行為,隱含了對良性競爭行為的默許肯定。然而決定孰為良惡很難有不武斷的判定標準。在瞬息萬變的互聯網時代,從大型企業到新創公司都在利用差異化競爭策略搞某時某地的壟斷,但誰都明白壟斷總有完蛋日。關鍵是如何精準、快速地面對詭譎多變的市場態勢與跨界打擊的競爭對手,並維持己身體系生產效率、利益與應變制變的彈性與韌性,並付出合理的代價。但誰來決定多少價錢算是合理?不同形式的壟斷需要不同層次的創新。像霍爾法一般的基礎研發突破是創新,在專利到期前大規模搞垂直整合讓後進者難以切入,也是創新。漢德判例的精神揚前者而抑後者,放在崇尚強者邏輯公平競爭的美國,固然有其不鼓勵「賺到盡」的價值取向,但實質上等於干預市場機制。一個強者愈強的市場當然能汰弱留強,但也可能是強者恃強凌弱的結果。

如果專利保護17年有利於社會(先不論17年的統計意義),囤積一大堆專利脅迫競爭對手談判就不算是惡性競爭?市場集中有利於形成規模經濟,提高經營競爭力,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加強領先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不利市場競爭。多集中算是集中?不同行業是否該有不同標準?何種增加集中度的競爭行為是「良性」的?微軟在1990年代利用視窗作業系統的壟斷地位對個人電腦的應用程式市場施加巨大的影響力,甚至毫不留情地打壓潛在競爭對手。後來微軟與美國司法部在搭售IE瀏覽器與視窗作業系統一案上和解,不僅讓微軟鞏固了在個人電腦產業高度集中的市場支配地位,卻也留下政府干預無需過度監管的新興產業的惡例。微軟後來組織架構失去創新活力,在後續的互聯網1.0發展史中夢遊了超過十年,直到最近才好不容易在雲端轉型,並積極佈局區塊鏈開放平台。今日之是,昨日之非;今昔相比,大相徑庭。「無形之手」的市場力量,由此可見。

創新,如同國防安全,是一種界定不清晰的公共品,很難畫出一條能反映社會共識的需求曲線。沒有人能說得清社會應該「購買」多少量的「創新」與「國安」,但大部分人都會同意,沒有創新驅動,國防安全很難維持;沒有國防安全當藉口,許多太過精明的投資人不會投的創新很難及時發生。這類言論往往被用來辯護政府以特許經營牌照扶植特定企業的行為。這類行為美其名曰產業政策,但實踐上卻往往造成各種效率低下、資訊不透明的尋租空間。與此有關的一個教科書範例是所謂的「轉換顛覆」(switchover disruption)。

純就經濟學理論分析,當短期採納創新技術的成本超過其必須攤銷的固定成本以及立刻需要承擔的重置成本,經營者選擇打安全牌很務實。這類壟斷性民營企業高管只想平平安安下莊,領錢走人,遲早會被市場公審。壟斷性公營事業故步自封,是組織結構上必然的惰性,市場理論上應可預期。但若壟斷性公營事業因為其特許及受層層法規保護、難以撼動的市場地位阻礙了行業自我革新的速度,或甚至與監管機關相互唱和,設計一系列綿密的關卡排除競爭,若因為其所處的市場剛好處於一個「雞肋」的尷尬規模,導致強勢外來競爭者無意切入,內生有機力量無從發揮的「監管俘擄」(regulatory capture)陷阱。這對亟需創新能量挹注的經濟體是非常大的牽制。

假設在例如電信業或金融業這類特許民營與公營專賣並存,政府高度監管的行業中出現了根本的創新範式(例如email、VoIP、區塊鏈分佈式帳聯網、P2P借貸),有機會可以在中長期大幅降低營運成本,顯著提升消費者效益,並且能創造許多新的商機,根本改變行業的權力與利益分配格局,理論上行業中的既得利益者應該積極策略佈局轉換到新的範式,做出前瞻性投資,以維繫其受特許所得的市場地位於不墜。但實務上這些既得利益者往往積重難返,抗拒積極投資,甚至還可能藉機打壓新創。這是任何促進工商健全秩序的政策制定者必須管理的風險。

中國大陸有一個類似概念:行政壟斷。《反壟斷法》第五章名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條文如下:

第32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33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34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佈資訊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35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搆。

第36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37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行政壟斷的態樣眾多,在中文世界兩岸三地有許多案例值得研究。除了主管機關的「嫡系」公司利用隱性與顯性政策優惠遂行不公平競爭、地方政府濫用保護主義封鎖外地競爭企業、行政機關以積極作為或不作為(例如歧視性牌照政策)排斥競爭對手等等,都是有害市場經濟與創新競爭的行為。往光明面去想,行政壟斷不一定illegal per se,如果行政機關與公營企業有著像Tony Stark一般的鋼鐵人創新科技,而且能自願接受公眾監督,自覺地負起永續創新的責任,或許我們都能有幸活在開明專制的烏托邦。然而歷史與人性一再顯示,在打著促進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的大旗來壓制壟斷力量,在政府自我更新與輿論制衡力量衰弱之時,往往只是懸格過高的選舉語言。如果政府與社會無法從偏狹自私的思維中解放,企業內稟的壟斷慾望只會讓市場淪為率獸食人的修羅場。

如果當年美國政府國營化Alcoa並持續容許其濫用全球壟斷地位,將有可能實質操縱各種關鍵製造業的進程。就算美國真是一個開明的帝國,這種霸權級壟斷終究會刺激反抗力量的發生。這其實是驅動人類歷史進程演化的原力之一:沒有人願意活在不可測的霸權慈悲懸劍之下。如果連霸如美帝都必須積極創新,保持領先,缺乏美國制霸能力的中小國家又有何理據為行政壟斷張目?這其實是一個發展路徑的選擇問題。如何管理這個宏觀經濟發展風險,將會在互聯網與創新科技持續為全球發展中經濟創造戰略機遇的同時,持續挑戰政府與企業的治理與策略思維。如果有實力搞壟斷的當權派不願直面、也無能迅速掌握戰略機遇,爭了一時,讓了千秋,卡在歷史斷裂點上憑弔己身的「百年孤寂」,就太可惜了。

*作者為旅居香港的金融觀察家與專業投資人,源鉑資本(Kyber Capital)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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