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錦榮看婚姻與性別平等

2017-01-05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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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與蔡依林六年戀情的錦榮說,他的婚姻觀很傳統。(取自錦榮臉書)

結束與蔡依林六年戀情的錦榮說,他的婚姻觀很傳統。(取自錦榮臉書)

前一陣子和蔡依林分手的錦榮,說他自己在婚姻上是傳統的人,希望對方能做到「冠(改)夫姓、婚戒不離手、財產共有(分開)」,然後新聞鬧了一陣子。這個事件其實給人很大的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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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榮說的是在美、英、日常見傳統的「用夫姓」或「從夫姓」制度,一般看新聞時都舉例希拉蕊從羅登改姓柯林頓或佐藤麻衣嫁給王泉仁改為王麻衣。中華民國原來也有冠夫姓的制度,但通常是在原姓氏之前加上夫的姓氏,如蔣宋美齡。而錦榮所說的內容,其實只是婚姻制度的一部分,其他還包括冠夫姓、同居義務、子女教養權、子女姓氏、夫妻財產權、夫妻生活代理權、親屬關係及繼承等等。

錦榮說的話究竟有什麼值得感嘆的?第一,他具有外國血統,第二,他說他婚姻觀念很保守,第三,他說的內容是英、美、日等國都還被人認同、存在的制度。可是,為什麼在台灣,這些話似乎聽起來會令人不舒服?

先看冠夫姓或從夫姓制度吧,英、美、日、德、瑞等國都還有,應該是個既存且眾所皆知的社會現象。西方有夫妻必須共同姓氏的傳統或習俗,所以像瑞士、德國,民法中均有夫妻必須同姓的規定,瑞士甚至強制要求從夫姓,德國是從約定,無約定從夫姓;然後GOOGLE一下會發現一則新聞, 2015年12月,日本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已成為文化傳統的「改夫姓制度」不違憲。不違反那一個憲法原則呢?性別平等原則。

在標榜人權至上、重視平等權保障的英、美、日等國家,居然不認為「從夫姓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台灣呢?大法官對此沒有解釋,因為沒有機會解釋,在有人聲請之前,立法院已經自行提案修法,把「冠夫姓」制度修掉了。提案理由就是認為「冠夫姓的傳統嚴重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不應繼續存在」(恩,重要的是「嚴重」兩個字,立法院幫大法官作成解釋了)。

修了法律之後,不能強制冠夫姓,但可以自願冠姓或取消,條文被認為符合性別平等原則又兼顧實際需求。不過很多人沒注意到的是法務部102年9月6日法律決字第10203509470號函,這個函釋說:「夫妻冠姓之涵義,妻僅得以其本姓冠以夫姓,但不得去己姓而從夫姓。」所以台灣人嫁給外國人,依法律規定是「不能從夫姓」的。所以,我有一個嫁給外國人的台灣朋友,還拿台灣護照,她問了我:可不可以中文用一個姓,英文用一個姓?(不只是她,還包括她的孩子,她想自己的英文姓氏隨夫,中文隨本姓,並且讓小孩的中文姓氏隨她,英文姓氏隨父親)?護照上中英文姓氏可不可以不一樣?基於這號函釋,我不知道怎麼回答她。

這些婚姻制度的內容可不可以改?當然可以。台灣歷年來修民法,不知把這些制度修過多少次了,夫妻財產權一修再修,連子女姓氏從父姓也改掉了。改婚姻制度對台灣人而言,除了這一次挺同反同之爭外,似乎並不算什麼重要的事情,性別平等原則應該凌駕於「父權傳統文化」之上,也彷彿已成為一般人的共識。但錦榮的話令人感嘆,憲法的性別平等原則遇到了傳統文化,傳統文化真的必須全面讓位嗎?為什麼西方國家沒有讓位呢?是我們台灣人對於憲法與傳統文化之間的價值衡量出了問題嗎?我們已經比西方人更西方更進步嗎?

必須指出的是,和一般人想像的不一樣,目前大法官並未將性別平等原則完全凌駕於傳統文化之上。例如很新的釋字728號解釋,民國 104年3月20日作成的,內容就說了:「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言下之意,傳統文化中,只有男系子孫可以成為祭祀公業派下員的傳統並不違憲。當然,解釋發布後,也有人批評這號解釋是「司法史上關於性別平等最倒退的解釋」。

錦榮的話,其實給我這個演藝圈八卦局外人的感想是,儀式性而非權利義務性的制度有沒有維護的必要,應該要多加考量。憲法上的原理原則適用到現實社會,必須考量到實際上的生活方式。制度,不是一種人權,它是可隨時代及人類需求而變的。如果有一個公投提案是「你贊不贊成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你贊不贊成通姦罪除罪化」、「你贊不贊成從夫姓」,不管你的立場是支持或反對,這個提案可不可以提出來投票呢?如果你認為婚姻是人權,人權不能公投,那麼結論當然是這個提案不能提案公投了。但捫心自問,這些爭議可不可以提出呢?

至於挺同或反同,不是這篇文章的重點,就不多說了。你真要追問,我只能說,我的意見是,現在的修法方式不是最佳的策略,因為除了只修民法和只另立伴侶法之外,絕對有第三條路:例如,在民法中規定最基本的、共通的部分,然後另立兩部特別法,一部同性婚姻法,一部異性婚姻法,因應兩者本質上的差異各別規定,這樣應該沒有歧視問題吧?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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