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錦榮看婚姻與性別平等

2017-01-05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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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與蔡依林六年戀情的錦榮說,他的婚姻觀很傳統。(取自錦榮臉書)

結束與蔡依林六年戀情的錦榮說,他的婚姻觀很傳統。(取自錦榮臉書)

前一陣子和蔡依林分手的錦榮,說他自己在婚姻上是傳統的人,希望對方能做到「冠(改)夫姓、婚戒不離手、財產共有(分開)」,然後新聞鬧了一陣子。這個事件其實給人很大的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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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榮說的是在美、英、日常見傳統的「用夫姓」或「從夫姓」制度,一般看新聞時都舉例希拉蕊從羅登改姓柯林頓或佐藤麻衣嫁給王泉仁改為王麻衣。中華民國原來也有冠夫姓的制度,但通常是在原姓氏之前加上夫的姓氏,如蔣宋美齡。而錦榮所說的內容,其實只是婚姻制度的一部分,其他還包括冠夫姓、同居義務、子女教養權、子女姓氏、夫妻財產權、夫妻生活代理權、親屬關係及繼承等等。

錦榮說的話究竟有什麼值得感嘆的?第一,他具有外國血統,第二,他說他婚姻觀念很保守,第三,他說的內容是英、美、日等國都還被人認同、存在的制度。可是,為什麼在台灣,這些話似乎聽起來會令人不舒服?

先看冠夫姓或從夫姓制度吧,英、美、日、德、瑞等國都還有,應該是個既存且眾所皆知的社會現象。西方有夫妻必須共同姓氏的傳統或習俗,所以像瑞士、德國,民法中均有夫妻必須同姓的規定,瑞士甚至強制要求從夫姓,德國是從約定,無約定從夫姓;然後GOOGLE一下會發現一則新聞, 2015年12月,日本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已成為文化傳統的「改夫姓制度」不違憲。不違反那一個憲法原則呢?性別平等原則。

在標榜人權至上、重視平等權保障的英、美、日等國家,居然不認為「從夫姓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台灣呢?大法官對此沒有解釋,因為沒有機會解釋,在有人聲請之前,立法院已經自行提案修法,把「冠夫姓」制度修掉了。提案理由就是認為「冠夫姓的傳統嚴重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不應繼續存在」(恩,重要的是「嚴重」兩個字,立法院幫大法官作成解釋了)。

修了法律之後,不能強制冠夫姓,但可以自願冠姓或取消,條文被認為符合性別平等原則又兼顧實際需求。不過很多人沒注意到的是法務部102年9月6日法律決字第10203509470號函,這個函釋說:「夫妻冠姓之涵義,妻僅得以其本姓冠以夫姓,但不得去己姓而從夫姓。」所以台灣人嫁給外國人,依法律規定是「不能從夫姓」的。所以,我有一個嫁給外國人的台灣朋友,還拿台灣護照,她問了我:可不可以中文用一個姓,英文用一個姓?(不只是她,還包括她的孩子,她想自己的英文姓氏隨夫,中文隨本姓,並且讓小孩的中文姓氏隨她,英文姓氏隨父親)?護照上中英文姓氏可不可以不一樣?基於這號函釋,我不知道怎麼回答她。

這些婚姻制度的內容可不可以改?當然可以。台灣歷年來修民法,不知把這些制度修過多少次了,夫妻財產權一修再修,連子女姓氏從父姓也改掉了。改婚姻制度對台灣人而言,除了這一次挺同反同之爭外,似乎並不算什麼重要的事情,性別平等原則應該凌駕於「父權傳統文化」之上,也彷彿已成為一般人的共識。但錦榮的話令人感嘆,憲法的性別平等原則遇到了傳統文化,傳統文化真的必須全面讓位嗎?為什麼西方國家沒有讓位呢?是我們台灣人對於憲法與傳統文化之間的價值衡量出了問題嗎?我們已經比西方人更西方更進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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