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修觀點:政府不告訴你的電業法騙局

2016-12-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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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在台灣的各個區域,理應皆由台電先佔獨有專營權,那行之有年的民營火力電廠,以及分散在各地的風機和太陽能板,豈不是與台電的營業區域重疊而違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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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取自維基百科).png
問題來了,在台灣的各個區域,理應皆由台電先佔獨有專營權,那行之有年的民營火力電廠,以及分散在各地的風機和太陽能板,豈不是與台電的營業區域重疊而違法了嗎?(取自維基百科).png

答案在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經濟部經(八三)能字第001104號函》,「經濟部函復台電公司釋示開放台灣地區發電業之適法性」:

『按「電業法」第九條規定,電業之經營方式可分為發電、輸電、配電及綜合電業等四種,依此立法精神,「電業法」第三條所稱電業權,應可細分為發電業、輸電業、配電業等三種電業權,允許分別授與或移轉。

按「電業法」第四條所稱營業區域,係指取得電業權者供給電能之區域,由於電業權係可分別授與,因此電業之營業區域,亦可因發電、輸電、配電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綜上所述,電業權可細分為某一地區之某一種電業權, 貴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開放部分地區發電專營權,可依前述電業法解釋及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地說,在現行電業法架構之下,只要主管機關經濟部准許,就可以成立民營發電業,供給電能之區域縮限在廠區內,電業權不與台電的電網或電廠重疊。同理可證,只要區域劃分得夠細,就可以成立民營售電業,電業權不與台電的營業處重疊。

20161130-經濟部長李世光30日於立院備詢。(顏麟宇攝)
白話地說,在現行電業法架構之下,只要主管機關經濟部准許,就可以成立民營發電業,供給電能之區域縮限在廠區內,電業權不與台電的電網或電廠重疊。圖為經濟部長李世光。(資料照,顏麟宇攝)

是的,其實我們不用修法也可以電業自由化!現行電業法第9條,也定義了各種電業經營之方式,包括發電業、售電業、電網業、躉售業,可沒有限定只能由國營的台電壟斷。

勿倉促修法

我們可以看到,民進黨政府宣稱要修電業法的理由全部不成立,草案條文也大量互相矛盾,這從頭到尾只是一場騙局,真正目的是為了裂解台電。

要特別提醒的是,目前各位委員提出的所有版本,皆是僅將充滿錯誤的原始草案,略作修改而成的對案。倉促地通過任何一個版本,或者拉下協商,通過一個東拼西湊的版本,都是非常危險的作法。

我們在此鄭重呼籲,電業法修法事關重大,卻非緊急,更無助於解決缺電危機。若要修電業法,應該撤回所有草案重新歸零,在政策形成的階段就開放討論,由社會大眾達成修法方向之共識,才開始著手草擬法案。

如果民進黨政府執意強渡關山,賠上全民用電權益與國家能源安全,後果將不堪設想。屆時就莫怪人民的怒火指向黨意大於民意的立委諸公,你們必將付出代價。

*作者為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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