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憲法法庭》國安法戒嚴體制殘餘,這些白色恐怖受害者無法平反

2016-11-14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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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記者會。(陳明仁攝)

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記者會。(陳明仁攝)

台灣民主化近30年,許多法律仍有違反憲政主義的疑慮,阻礙轉型正義的落實,包括《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等多個條文,13日在「模擬憲法法庭」受到激烈辯論,聲請方呼籲大法官勇於糾正違憲,而代表司法院等政府機關的訴訟代理人則從程序、實體內容,反駁有釋憲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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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大法官許玉秀發起的模擬憲法法庭今年進入第3屆。立委黃國昌、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丞儀等分別以白色恐怖政治受難者李媽兜、杜孝生的案例,申請相關條文的釋憲,由東吳大學哲學系教授陳瑤華等8名法學界組成的大法官8月底已召開程序庭決定受理聲請,第一次言詞辯論庭在13日舉行。

李媽兜曾意圖「顛覆政府」,後人申請補償遭駁回

李媽兜因接觸共產主義,1952年被捕,隔年保安司令部以觸犯今已廢止的《刑法》100條為由交付軍法審判,根據當時《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判處唯一死刑而遭槍決,他的後人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補償條例)申請補償,白色恐怖基金會卻以李媽兜意圖顛覆政府,依該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不得申請補償」為由遭拒其申請,而《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禁止受軍事審判者上訴或抗告,也限制軍審者平反的管道。

HW李媽兜與蔡孝乾。(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
李媽兜與左翼省工委會領導人蔡孝乾。(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

黃國昌針對這4個條文提出釋憲。他說,李媽兜追求思想自由、研讀共產主義書籍、組讀書會,就被判死刑,如今台灣社會的民主成熟,可容忍退役將領到對岸唱和一中,回顧過去,「難道我們不用嚴肅面對,加以改正嗎?」

黃國昌:國安法第9條第2款維持「不法狀態」的安定性

雖然《懲治叛亂條例》、《刑法》100條都已廢止,聲請方認為,其殘存的秩序仍持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黃國昌指出,這些條文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極大傷害,立委有責任修法,但因立法院的結構及部分立委缺乏面對過去的勇氣,導致修法遲無進展,他呼籲大法官勇於宣告這些條文違憲。

關於大法官會議釋字272號認定合憲的《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黃國昌批評,大法官「沒認清問題本質」,以法的安定性為由,限制受軍審者只能靠再審和非常上訴救濟,但是,「這不是要維持法的安定性,而是要維持過去『不法狀態』的安定性,這如何能成為自由民主憲政下被肯認的價值?」

鄒族醫生杜孝生被誣貪污求刑,後人無法獲補償

原名博尤.特士庫的鄒族醫生杜孝生在國民黨整肅倡議原住民自治的菁英時,與湯守仁等在1952年被捕,杜孝生沒有與湯守仁等同案被告以意圖顛覆政府之名判死刑,而被以貪污罪名求刑17年,他曾在1997向228基金會申請補償卻被駁回,2001年過世後,子女2度向白色恐怖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該基金會指他因以貪污罪判刑而不符《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明定受裁判者限於觸犯內亂、外患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及擴張受裁判者範圍的《補償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而未受理,此案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2016-11-11-原住民自治倡議者杜孝生-取自模擬憲法法庭網站
原住民自治倡議者、白色恐怖受難者杜孝生。(取自模擬憲法法庭網站)

黃丞儀指出,補償條例相關條文過於狹隘,保安司令部逮捕杜孝生之前,已擬定工作方案,準備要一網打盡鄒族菁英,雖以不同罪名定罪,對他們進行的政治整肅與迫害並無差別,因起訴法條的差異而造成案件請求補償的要件上有所不同,違反《憲法》第24條保障的國家賠償請求權,侵害人民權益。

他表示,1987年解嚴後應整體檢討法秩序在戒嚴時期遭到的破壞,遺憾的是,立法院卻通過《國家安全法》,導致無法對戒嚴時期的軍事審判進行系統性檢討或進行司法救濟,國家只發放補償金,沒有檢討其責任,而立法機關對補償金的發放,設定狹窄範圍,「曲解人民權益受侵害的型態。」

黃丞儀批大法官會議釋字477號,「人民權利不應歸於立法裁量」

和《補償條例》同樣排除其他案型申請補償的還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但對此,大法官會議釋字477號認定,屬於立法裁量的範圍。

黃丞儀則表示,「所謂立法裁量並非絕對」,大法官並未在釋字477號區別人民受損的權利性質究竟是政治性權利還是一般性權利;而因大法官已對人民基本權利做出不同保障的要求,也再三強調,《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是人權保障的核心,釋字567號也強調,「即便國家屬於非常時期,人民的基本權利也有其核心範圍,不得侵犯」,但是《補償條例》與釋字477號,會將這一切都歸於立法者的裁量,「我們認為釋字477號有變更的必要。」

20161224-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長黃丞儀24日出席模擬憲法法庭宣判記者會。(顏麟宇攝)
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長黃丞儀24日出席模擬憲法法庭宣判記者會。(顏麟宇攝)

黃丞儀也在聲請案中,要求大法官變更釋字272號。聲請方訴訟代理人、律師洪偉勝表示,釋字272號的問題在於它否定其他司法救濟機會,選擇以行政權認定補償替代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機關訴訟代理人反擊:立委應先修法再釋憲

儘管法庭已在程序庭決定受理釋憲聲請,機關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時,首先仍猛攻法庭受理2案有程序瑕疵,他們指出:1.相關條文應由立委先推動修法,受阻後再釋憲;2. 杜孝生案並未窮盡訴訟途徑。

他們表示,轉型正義應促成和解,然而法庭以轉型正義與憲法原則的關聯為由,採特殊個案受理,以轉型正義為由,打破法律受理聲請的要件限制,並質疑法庭的立場與態度,「恐會加深對立、製造新仇恨。」

機關訴訟代理人主張,《補償條例》的補償範圍應限制在政治案件補償,並認同這是立法裁量的範圍;他們雖同意,保安司令部預先擬定逮補杜孝生的計畫,顯示杜很可能被羅織貪污罪的罪名,其他人也可能以其他罪名被栽贓,「難道這有貪污罪、其他案件不應補償嗎?」「可是一旦擴張補償範圍,要擴張到那?如果連特別刑事、一般刑事案件都要補償,就失去轉型正義的意義。」

機關訴訟代理人:若宣告國安法第9條第2款違憲,重啟審判時證據如何呈現

而對於聲請方主張《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違憲,機關訴訟代理人也反對。他們指出,時間過這麼久,如要上訴或抗告,證據如何呈現?證人或關係人能否出庭?如果不行,「審判是否流於空洞化」;他們也表示,對受裁判者來說,重啟司法審判不見得比補償好,現行作法是原則補償,例外不補償,而司法審判時,另一方不免會對受裁判者提出請求,「會造成些阻礙。」

擔任鑑定人的律師李念祖提出不同的思考,引起各方熱烈討論。

李念祖:變更釋字228號,白色恐怖受難者可依《國家賠償法》申請國賠

李念祖指出,《補償條例》不應被反面解釋,而造成不在補償範圍內者失去補償權利;他認為,大法官釋字436號、477號已確認,未經普通法院審判而經軍審剝奪人身自由,是違憲的,構成國賠要件,人民可依釋字9號,請法院宣告軍審判決無效,而若大法官會議能變更認定《國家賠償法》第13條合憲的釋字228號,並解決《國家賠償法》申請時效問題的障礙,白色恐怖受難者就可依據《國家賠償法》申請國賠,可同時恢復名譽並獲得賠償。

2017022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委員吳光陸、李念祖24日出席分組首次會議。(顏麟宇攝)
律師李念祖。(顏麟宇攝)

他指出,他相信有很多人不在《補償條例》或《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受裁判者範圍內,大法官會議不可能用一個抽象的解釋,或把所有人的名字都寫在判決書,讓他們一次得到救濟,利用國家賠償制度是最簡單、最容易、也是最完整的轉型正義方法,而且適用範圍很廣。

不過,聲請方並沒有要追加變更釋字228號。黃丞儀指出,聲請方的想法仍與李念祖不一樣。黃丞儀表示,杜孝生的悲劇,是在戒嚴體制下造成的,不應與民主化後的軍事審判問題混為一談;他舉例指出,軍人江國慶因被冤枉而遭槍決,依《國家賠償法》獲國賠,與杜案這兩件事的「意義完全不一樣」,若用釋字436號,就會讓要解決戒嚴體制下政治暴力問題的轉型正義的意義「全部稀釋掉」,所以聲請方並不打算採取這樣的論證。

模憲的第2次言詞辯論將在11月19日召開,12月底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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