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電業法沒有配套政策,只會使電力的問題更糟

2016-11-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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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人民電費和電量每個家庭用戶每月是訂1000度,小的商業戶是2000度。在這個用電量內,每度收費2元。因此人民電費和電量是「管制」的(Regulated)。使用超過這個用電量則是要付比較高的「商業價」。商業價是用台電和企業收費的平均價算出來的。因此你住的是豪宅,用電多,那就要多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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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的使用和收費──

一個電力公司使用電網(「台電網」)的原因是要賣電給大眾,因此電網的使用執照要由電費管理委員會來發。如果一個發電廠的電是自己用,或是幾個附近工廠用(比如說工業區),那就不需要使用台電網。但是多餘的電要送到台電網的話,就必須受到電費管理委員會管理。

由於發電和電網分開,台電網必須和每一個用戶及電力公司收電路服務費。電路服務費的金額也是由電費管理委員會來決定。它必須考量人民的負擔和發電公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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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由於發電和電網分開,台電網必須和每一個用戶及電力公司收電路服務費。電路服務費的金額也是由電費管理委員會來決定。(資料照,陳明仁攝)

電力公司和台電網的財務監督──

由於發電業投資大、技術要求高等等,所以現有的電廠很容易攏斷市場、獲取暴利。反過來說,無利可圖的話、發電業也不會投資、開發電源,結果缺電。所以電費管理委員會要每年對電力公司和台電網的財務做監督。特別要查我前面提到的,財團控制的電力公司是不是利用假發電,然後和台電買電再轉買給自己公司用電,賺取暴利。

財務監督的另一個功能是要注意「私校開放」的例子。財團把一塊沒價值的土地高價出售來蓋電廠,不但可以包工程,還可以去銀行抵押貸款,過幾年電廠垮了,反正能撈的也撈了,把電廠丟給銀行。因此發電公司的財務結構也要審查,否則不發電網的使用執照。

電力公司的收入管理──

當民營、台火電和台核電發的電送到台電網後,再送到用戶時就分不出是誰發的電了。因此一個民營電廠透過台電網、賣電給一個指定客戶是說不通的。如果這個民營電廠沒電了,客戶還是會有電的。只不過這電是從台火電和台核電來的。這就成了"假發電、真收錢",賺了差額但不用發電。

因此電費管理委員會可以如此來管理送到台電網的電:

每年底算出今年「人民」和「商業」用戶的用電比例,然後根据這個比例做為明年收費的標準。

比如說今年的用電的比例是人民30%,商業70%;再算出台火電、台核電和企業用電收費的平均價,也就是上面說的「商業價」;那任何民營電廠賣到台電網的電就以30%人民價,70%商業價來支付。如此計算,台火電和台核電收入也是30%人民價,70%是和企業訂約收的,也沒佔到便宜。再生電源因為成本高,目前只能適用"商業價"。

台灣電力公司〈105 年長期電源開發方案〉。(取自台電網站)
作者指出,再生電源因為成本高,目前只能適用"商業價"。圖為台灣電力公司〈105 年長期電源開發方案〉。(資料照,取自台電網站)

新的電業法管理

電費管理委員會可以用發電公司的財務和人民的需求,每年調整人民電費和電量。當發電成本低、發電公司獲利高,可以調低電費、調高電量,或是降低台電網電路服務費。反之亦然。在這樣的環境下,經濟部也不能一手遮天,拿台電去「配合」執政黨政策了。任何的電力公司違規,電費管理委員會可以罰錢、取消台電網使用權、或是調高電路服務費。

台火電變成民營上市公司後,政府收回的資金應該分成三份:台電員工的退休金,償還台核電和台電網的債務。過去快20年,由於國民黨和民進黨的無能和悪鬥使得台電背了一屁股債,現在該還了吧!

*作者為金融博士,曾任教美國大學及任職金融機構、新創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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