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因公殉職悲劇何時不再發生

2019-10-08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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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大雅區違章建築紙器廠3日發生大火,造成中市消防局西屯分隊2消防員不幸殉職。(取自台中市政府消防局臉書)

台中市大雅區違章建築紙器廠3日發生大火,造成中市消防局西屯分隊2消防員不幸殉職。(取自台中市政府消防局臉書)

台中市大雅區一家餐盒物流中心3日發生大火,造成33歲謝志雄及32歲張哲嘉2名消防人員在就救災過程中殉職,外界聞訊深感悲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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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在網路上流傳一則《一位退休警官的吶喊》,奉勸當警察的小老弟,不要追車,績效不好,老命還在,家中尚有父母以待孝敬,妻小以待撫養,陣亡如何盡此責任,因公殉職,今天公祭、明天忘記…,讀來不禁唏噓,何以致此呢?7月3日鐵路警察李承翰因處理逃票糾紛遇刺死亡,8月28日發生新北市警員薛定岳追捕毒蟲機車擦撞身亡,各界傷痛猶未平復又發生消防人員因救災死亡之悲劇。

不到3個月的時間,連續4名年輕警、消人員殉職,政府高官的反應一貫悲痛不捨,從優撫卹,上香弔唁、狀似哀榮,慰問家屬外,有無提出具體行動方案,避免員警及消防員執法的危險性呢?筆者誠心建議政府高層應拿出誠意,改善警察執法及消防員救災環境的安全性,以避免遺憾的事情一再發生,理由如下:

一、教育救災及執法安全的重要性

臺中市大雅區的違章建築工廠大 火,第一時間沒人受困在裡面,現場指揮官就不應派消防員貿然進入查看起火點,以致身亡。另新北市警員薛定岳追緝毒蟲,執法行為屬冒險犯難,英勇事蹟值的肯定。依內政部及銓敘部107年10月修訂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殉職」除了冒險犯難,只要是執行規定勤務,「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即符合殉職規定。

另查閱警察勤務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其中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安全執法,保障消防員及員警自身安全,應當列為常態教育訓練的一環,每日勤前教育耳提面命,緊記「保住人命」才是執勤的最高指導方針。

20191006-中市大雅區一處紙器鐵皮工廠3日早晨發生大火,2名消防員不幸葬身火窟,禮儀公司將無償協助舉辦告別式。(中市消防局提供)
台中市大雅區一處紙器鐵皮工廠3日早晨發生大火,2名消防員不幸葬身火窟,禮儀公司無償協助舉辦告別式。(資料照,中市消防局提供)

二、科學儀器輔助辦案及救災

員警執勤時,因公執法,遭歹徒以暴力挑釁,危害生命,事後卻無法透過法律制裁歹徒,賠了夫人又折兵,將讓基層員警執法時產生無力感,怎能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呢?此牽涉法院法官講究證據主義原則,有多少的證據,就呈現多少的事實。故政府高層宜重視科學儀器的研發,讓AI系統、機器人等自動化設備,投入偵防犯罪及救災領域,以確保犯罪事實證據保存並減少執勤人員的傷亡。

警察在職時為國家服務,退休後被砍退休金,被罵米蟲、貪婪無厭等羞辱,可謂遭受身心俱疲之傷害。年改後遺症逐漸浮現,在職人員看退休人員退休後之淒涼情境,想想將來已無未來性,何必拼死拼活賣命在職場呢?為了補救年改造成公務人員核心價值的流失,「這個政府」應思考補救措施,對辛苦高危勞執勤者給予較優厚的退休金,以導正打混的心裡,不然軍人不保衛國家,警察不抓犯人,消防人員不救災,最後受害的還是民眾呀!

總而言之,從本文探討教育救災及執法安全的重要性、科學儀器輔助辦案及救災、補救年改造成之偏差等面向分析,可以發現「人命」是至高無上最該保護的對象,政府高層當以最大魄力來改善警、消人員執法及救災環境的安全性,莫讓年輕警察及消防員生命一再流失。

*作者為彰化縣基層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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