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觀點:情輕法重,救濟無著,司法何用?

2019-08-0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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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陳品佑攝)

司法院。(陳品佑攝)

林姓司機於102年間駕駛大貨車行經臺中市某平交道,待列車通過,柵欄(遮斷器)升起,約8、9秒鐘後發動車輛前行。但因柵欄升起後4秒鐘後警鈴又作,黃燈閃起,車輛起步才5秒鐘,柵欄復行放下,再隔3秒鐘大貨車已經闖入平交道,也撞毀了柵欄。事後臺中監理所認定駕駛「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依法裁處新臺幣 6 萬元、吊銷大貨車駕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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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以為終身失業處罰過重,提起行政訴訟不果,為求大法官救濟,乃主張相關交通法規違憲,聲請釋憲。

大法官做成釋字第780號解釋,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欄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因而肇事者」,終身吊銷駕駛執照,係「為避免汽車駕駛人闖越平交道,以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不特定多數人民之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之權利與財產權,屬於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合憲。」

至就人民工作權的限制而言,該法規定未區分違反規定者之情節輕重與結果,「一律規定終身不得考照,雖有過苛疑慮」,然因同法規定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符合特定條件,可依肇事所致損害之輕重,分別於處分執行已逾 6 年、8 年、10 年或 12 年之期間後,申請考領駕駛執照之緩和規定,「使駕駛人有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機會,已非終身限制。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大法官並指明,交通部所訂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設置規則及作業程序,就兩列以上列車交會或續行通過時,兩段限制通行之時段間,均未設最低合理安全間隔時間,致在警報解除後於間隔時間極短之情形下,隨即又啟動警報,易使駕駛人誤闖平交道,造成事故,並因而受到處罰。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並配合現代科技設置必要之資訊、通訊等設備或其他管控機制。

平交道(台鐵)
平交道(台鐵)

簡單地說,聲請人林姓司機在平交道遇到兩列火車接連通過,相隔時間甚近,遮斷欄升起後數秒即又落下,已經起步的大貨車來不及應變而闖了平交道,毀了遮斷欄,因為法律強制終生吊照的處分而失業,甚感不平;但所能尋求的救濟,最後只賸聲請大法官挑戰法律的合憲性一途。

需要思考的是,大法官說法律雖然嚴苛,但因尚可視案情輕重態樣定期重考駕照,而仍定調為不違憲;另一方面固也指出相關法規規定的不足乃是必須檢討的肇事原因;但其解釋對於請求救濟的聲請人而言,其實不痛不癢,連再審的機會似也渺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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