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回首太陽花案起訴,是政治懲罰還是真有犯罪事實?

2016-05-24 06:10

? 人氣

《法操》多次於太陽花法庭臨庭觀察,發現案件都已經起訴了,檢察官居然還弄不清犯罪事實。在民國105年3月2日開庭時,三位警察作證完,法官轉頭問檢察官,被告是對哪位警察做出強暴脅迫行為,妨害他執行公務?檢察官卻模稜兩可地回答,「好像是」第一個警察。辯護人則好整以暇地指出,剛剛第一位警察作證時,他自己就已經說過,沒有被被告施以強暴脅迫,怎麼會是第一個警察呢?於是,檢察官才又表示要再回去調閱事發影片來看。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另外,檢方據以起訴的影片,卻都只提供了片段、並不完整。在同年3月30日開庭時,由市刑大資訊室的員警說明,檢方據以起訴的影片是整個資訊室的成員「通力合作」,藉由新聞媒體影片的蒐集、警方錄製的蒐證影片或是民眾提供的檢舉影片,只擷取「他們認為」跟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關的片段,送交中正一分局,再由中正一分局移送地檢署。然而,該員警也無法確定中正一分局是否有再行剪輯、擷取影片。令人不禁擔憂有沒有可能屬於阻卻違法事由的經過被「不小心」剪掉了。

濫用的公權力,可議的起訴初衷

就侵入住居罪的部分,如前所述,行政院並不屬於該條規定的住居。照理說,檢察官不應起訴此罪,然而,檢察官卻仍起訴,此舉恐有濫權起訴之嫌。因此,就算行政院未自行撤告,法院不太可能認定此罪成立。而其他罪名,則不免讓人感到檢察官起訴基礎薄弱。例如在4月20日的庭期中,檢方據以起訴的蒐證畫面裡,就弄錯了「人別」,警方的蒐證畫面中,根本就沒有被告。

再者,起訴的標準也有過寬之虞。《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警大黃惠婷教授曾在《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行為》一文中提及,「強暴」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進行身體上的影響,讓公務員「難以執行公務」。而「脅迫」,則應限制在有暴力通知的將來惡害。簡單來說,就是直接告訴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我要用暴力傷害你了。然而起訴書中認定為「強暴脅迫」的行為,卻是「丟擲包包、睡袋等物品」,不免令人質疑標準是否過於寬鬆。

綜觀整起事件,正如行政院長林全所強調「太陽花學運是政治事件、並非單純法律事件」。在各種罪證都不甚完整之下,讓人疑慮此案是否僅是因為運動人士的立場與當時執政政府不同,因此政府才使用公權力對其進行「懲罰」呢?事情發展至今,起訴太陽花運動的檢察官幾乎都升官,是否偵辦過程中還有其他外力介入呢?也不免讓人有莫大的想像空間。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