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回首太陽花案起訴,是政治懲罰還是真有犯罪事實?

2016-05-2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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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上任第一件事,撤回對太陽花學運的刑事告訴。(資料照/吳逸驊攝)

新政府上任第一件事,撤回對太陽花學運的刑事告訴。(資料照/吳逸驊攝)

新任行政院長林全,上任後第二份公文,是對民國103年3月發生的太陽花學運相關人士撤回告訴乃論的刑事告訴。這起繼民國79年野百合學運之後的大型學生運動,雖然曾引發國內外爭相報導,但時隔兩年,如果不是林院長決定撤告,恐怕大多數人早已忘記此案當時被檢方大動作起訴百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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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當時,檢方大動作起訴

民國103年3月17日下午,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議場外宣布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委員會審查,前後歷時僅約30秒。因欠缺議事程序,且涉及兩岸敏感關係,引發廣大學生反對。由林飛帆、陳為廷等人為首的學生們,以服貿協議退回行政院為主要訴求,3月18日號召群眾佔領立法院。由於馬政府未積極回應學生訴求,五天後的夜晚,魏楊等學生決定攻佔行政院。隔日,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強制驅離,造成大規模流血衝突。直到4月10日,學生步出立法院,為期23天的太陽花學運才暫告落幕。

而隔年的2月10日,檢方起訴了進入行政院的126位民眾,罪名分別是《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等。

民國105年5月23日一早,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表示:「行政院將對126名被告撤回告訴乃論的刑事告訴。」而細觀檢方起訴的罪名,僅有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因此行政院真的撤回的、能夠撤回的,也只有侵入住居罪的部分。

行政院撤回的侵入住居罪,本來就不應起訴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第二項)。」

第1項所稱「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是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所保護的客體,為個人居住之安寧與私人生活秘密保持,著重在居住事實。從而,侵入住居罪所保障的是個人法益,行政院既然不是個人居住的處所,自然不應該適用本條法律。

檢方未從法律的立法目的中去解釋法律所欲保障的利益,反而自行以逾越立法基本價值的方式,去起訴進入行政院的人民,無疑是司法權踐越立法權。而向檢方以侵入住居罪提起告訴的行政院,令人不禁質疑是否只是想找個名目,教訓這些「不乖」的民眾?

行政院無法撤回的,其犯罪事實基礎也薄弱

除去行政院撤回的侵入住居罪部分,剩下的相關起訴罪狀,包含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煽惑他人犯罪等部分,如果檢方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撤回起訴,法院仍然必須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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