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署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及增量抵換辦法

2023-10-1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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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氣候署蔡玲儀署長說明自願減量及增量抵換子法。(圖/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供)

環境部氣候署蔡玲儀署長說明自願減量及增量抵換子法。(圖/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供)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年2月15日公布施行,有多元工具促進實質減碳,包括溫室氣體盤查、查驗、徵收碳費、自願減量與增量抵換。環境部表示,盤查與查驗相關3項子法已於日前修正發布,12日公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都是促進減量很重要的子法。後續自願減量額度交易辦法以及碳費徵收相關子法,也正加緊腳步研訂中,促使我國於113年邁入排碳有價時代。

環境部表示,為達成「2050淨零碳排」目標,碳費徵收為最關鍵措施,自願減量、增量抵換則為兩大重要配套,氣候法修法過程中,各界已有共識,對於大排放源徵收碳費,並透過指定目標與自主減量計畫,加大加速其減量。同時也推動自願減量機制,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並且執行後,可以取得「減量額度」,也就是外界俗稱「碳權」,供事業扣抵碳費或交易提供給有需要者進行抵換。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下稱自願減量辦法),為規範申請取得國內減量額度的法規,主要參照國際自願性碳市場發展趨勢,採「三加五原則」(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驗;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且應避免發生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情形)。申請者應依環境部審定公開的減量方法規劃及執行減量措施,可選擇「移除」類型、「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等多元措施,過程中需經過第三方查驗機構確證及查證。

已申請再生能源憑證者、應繳納碳費之事業工廠範圍內及已執行超過三年之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措施,則不得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以符合前述三加五原則。原本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者,也可於2年內申請轉換為自願減量專案。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下稱增量抵換辦法)則處理新開發案溫室氣體排放增量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並使全國有一致性作法。依增量抵換辦法,應實施增量抵換的對象,都是規模達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包括工廠設立且其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及高樓建築之開發。

開發行為進行增量抵換必須以每年溫室氣體增量10%的抵換比率連續執行10年,也可以每年抵換超過10%,提早完成抵換。

環境部強調,溫室氣體減量需要多元工具推動,該部已完成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強化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登錄制度,有效管理排放量。

今日完成二項子法則可擴大各界在今年底前,環境部將會再提出施行細則、減量額度交易管理辦法與自願減量減量計畫等相關辦法草案,並徵詢各界意見及進行研商。環境部指出,排碳有價已是國際趨勢,亦是我國推動減碳工作的關鍵課題,藉由前述子法的訂定實施,將有助我國碳定價制度逐步落實,穩健邁向淨零轉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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