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娜提到,所謂「公共藝術」是政府在興辦「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所附帶設置,經費來源是該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經費的百分之一以上。本案雖名為「氣爆裝置藝術」,但它本身是一項獨立工程,更重要的是經費來自於民間善款,因此根本不適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應回歸政府採購法辦理。
陳麗娜坦言,陳菊團隊並非不知相關規定,但他們仍強渡關山,計畫裡說明法源依據時特別強調:「法令依據:由於本案設置經費來源為81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善款),因此本案設置經費非屬《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範之適用對像,惟為使本裝置藝術計畫更珍嚴謹及提升計畫執行品質,本案仍將比照公共藝術設置執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政府依法行政,不適用就應該回歸政府採購法,根本沒有「比照」辦理的空間。
陳麗娜透露,在公共藝術設置相關規定裡,進行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的政府單位是公共藝術的「興辦單位」,而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是「審議單位」。但陳菊團隊「違法行政」的結果,文化局就成為既是氣爆裝置藝術的興辦單位,也是審議單位。這樣的球員兼裁判,難免使人有「為何要這樣一手遮天」的種種聯想。
陳麗娜提出許多疑問,獲鑑價優先權的是顏名宏/擊壤營造,簽約時卻換成顏名宏/華春營造,這齣「貍貓換太子」戲碼有無審議會的核可?還是誰一聲令下、說換就換?華春營造沒參加甄選就憑空獲得合約,這對其他參選者嚴重不公。此外,市府在換廠商時也沒啟動重新鑑價程序,這是否構成圖利或背信罪?檢調不應查嗎?
本案獲選團隊創作人顏名宏是國立台中教育大學副教授,等同公務人員而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教育部102年的函也曾強調「國立大專院校專任教師承接計畫,計畫性質無論是委託研究計畫或補助計畫,均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顏名宏既是大學專任副教授,除非是代表學校,否則根本不能以個人名義來參與比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