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股票為何會被扣房地合一稅?他忽略1件事,慘遭國稅局追討248萬稅金

2024-04-0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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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公司股份,應考量該司出資額,是否來自房地產。(資料照/李艾庭攝)

買賣公司股份,應考量該司出資額,是否來自房地產。(資料照/李艾庭攝)

國稅局表示,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稅2.0,涉及個人直接持有、間接持有超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的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其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來自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地產(以下簡稱特定條件股權)。除了上市、上櫃和興櫃公司的股票外,對於這些特定條件股權的交易所得,將不再課徵所得稅,而是改為課徵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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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公司股份,應考量該司出資額,是否來自房地產

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在民國88到110年間取得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A公司的股份400萬股,隨後在111年全數出售。出售時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0萬股,其中甲君持20%股權、甲君媽媽也持有20%股權、B公司則持有A公司60%股權。

鑑於A公司的房地產價值佔其股權價值的50%,甲君本應該申報房地合一稅。然而,甲君認為他持有的股份未超過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0%,因此他沒有進行申報。

後來國稅局查獲,甲君的妹妹是B公司的董事長。因此甲君直接、間接持有A公司股權達到了100%(直接持股20%、間接接收母親20%、妹妹60%)。其出售股權交易所得核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核定後交易之課稅所得額1505萬元,須補稅額620萬餘元,因為申報遭處罰鍰248萬餘元。

在計算個人持有特定條件之股權之比例時,除考慮本人直接持股外,也要將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職位之該營利事業之持股。

特定條件之股權所得,屬個人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特定條件之股權所得,屬個人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該股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

資料來源:我的E政府

責任編輯/梁溶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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