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大新制上路!符合資格「最高可領6萬元」,看醫生費用也變貴

2024-02-2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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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有多項與民眾權益相關的新制上路。(資料照/柯承惠攝)

3月有多項與民眾權益相關的新制上路。(資料照/柯承惠攝)

2月即將進入尾聲,3月有多項與民眾權益相關的新制上路,包括3家醫院升格為醫學中心後門急診價格調漲、公費流感疫苗開放全民接種、酒駕者重新考取駕照變得更加嚴格、婦女自主訓練可獲得獎勵金、桃園捷運增開晨峰加班車、燃油車輛占用電動車充電格會被開罰、宜蘭增設科技執法、台中市新增18條路邊停車收費區域、以及基隆國中小學生營養午餐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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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醫院升格醫學中心,門診、急診費用調升

衛福部日前宣布,北部增額錄取三家醫學中心,包括台北慈濟醫院、衛福部雙和醫院以及新竹台大分院新竹醫院三月將升格為醫學中心,門診基本費用將調漲180元,急診費用則將調漲350元。換言之,門診費用將從原本的240元調漲至420元,而急診費用也將從400元調漲至750元。法定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例如重大傷病患者、分娩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者等,則不受影響。

亞大附屬醫院、新北土城醫院、義大癌治療醫院、台大癌醫中心分院,則從地區醫院升為區域醫院,門診急診費用也調升。

2、公費流感疫苗開放全民接種

原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為65歲以上長者、學齡前幼兒及醫事人員等高風險重點族群。疾管署宣布,3月5日起,擴大提供給全國6個月以上未接種的民眾施打,目前尚有約7萬餘劑,施打時間將持續至疫苗用罄為止。

民眾可以使用「疾管署流感防治一網通」查詢附近仍有流感疫苗的合約醫院名單,或者到各縣市衛生局官方網站查看仍提供流感疫苗服務的醫療院所,在前往接種。

3、酒駕吊銷駕照下修成2次,重新考照更加嚴格

交通部修正「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原本同法第2條規定,酒駕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達3次以上者,重新考照須強制接受12個月且至少12次的酒癮評估治療,並取得完成證明書,方可重新申請考領駕照。自3月1日開始,「酒駕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達3次以上」下修成「酒駕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達2次以上」。

4、鼓勵婦女再就業,符合資格「最高可領6萬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出「婦女再就業計畫」,適用對象為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180日以上之婦女,獎勵項目及標準分為2種,一是「自主訓練獎勵」,鼓勵婦女規劃自主訓練,訓練完成並辦理求職登記,發給2萬元,完成訓練180日內經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者,再發給1萬元,最高發給3萬元。

二是「再就業獎勵」,婦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受僱同一雇主90日,發給3萬元;部分工時受僱期間滿90日,且每月薪資達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發給1萬5千元。

受理申請時間為3月1日至5月31日,申請窗口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查詢。

5、桃園捷運A10山鼻站增開北向加班車

為滿足通勤族上班上學需求,桃園捷運宣布3月1日起增開晨峰加班車,平日上午7點7分從A10山鼻站發車,途經每個站點。加班車運行後,平日上午6時58分至7時58分,從A10山鼻站到A1台北車站的北上路線,共有四班直達車和八班普通車。

6、北市開罰燃油車占用電動車充電格,最高罰1200元

為避免燃油車輛占用電動車充電格,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於3月1日起加強取締,違者按停車場法第32條、第40-1條第2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7、宜蘭羅東1路口增設科技執法

宜蘭縣警察局於羅東南昌街、清潭路路口新增了科技執法設備,用以取締闖紅燈、違規停車及未禮讓行人等違規行為。

8、台中市新增18路段路邊停車收費

台中市政府表示,3月1日上午8時以後,將對北屯區松竹五路、軍福十九路、敦富路、南興路、永和巷、昌平路2段4巷、平德路;太平區環太東路、祥順路、育德路、育仁路182巷;西區四維街;烏日區光日路;東區建德街;北區原子街、柳陽西街;霧峰區中正路675巷、育群路等18條路段路邊公有停車格實施收費。收費費率參考至「113年3月1日起新增台中市路邊停車場汽車收費範圍統計表

9、基隆市國中小營養午餐加碼補助每人10元

為提升營養午餐品質,基隆市政府加碼補助每人10元的餐費。對於有設廚房的學校,餐費從原本的60元提高至70元;而對於採用團膳方式的學校,餐費則從70元提高到80元。

10、無論邊境或後市場,只要檢出蘇丹紅,立即停止輸入查驗

食藥署表示,針對中國辣椒粉非法添加蘇丹紅案件,自113年3月1日起,輸入食品無論在邊境或後市場,被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7款「攙偽或假冒」或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情事者,即依食安法第34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立即停止其輸入查驗申請,杜絕非法產品於境外。

食藥署重申,食品業者應持續依據食安法規定,落實自主管理,務必確認原料之安全衛生,確保產品安全無虞。違反規定者,依食安法嚴予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另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責任編輯/李艾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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