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幸吟專欄】發現自己私密影片被外流,千萬別默不吭聲!3個防身管道、適用法條一次看

2021-11-1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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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自己或朋友的私密影片外流了,有這些管道可以自保!(示意圖/取自Unsplash)

發現自己或朋友的私密影片外流了,有這些管道可以自保!(示意圖/取自Unsplash)

「這是我的影片!為什麼我連拿回我的影片的權利都沒有?」這是許多數位性暴力受害者的吶喊。她們發現自己的性私密影像在網路瘋傳,有人氣憤、有人羞愧,更多的人覺得無奈又無助,想要求對方歸還影片,並且寫切結書,保證下架、刪除、不要再傳,卻完全沒有法律強制力,只能道德勸說或者私下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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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說到的受害者,用「她們」,是因為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統計,向婦援求助的數位性暴力受害者,92%是女性,14%拍攝時未成年。婦援會從2015年起,成立數位性暴力求助專線,2015年至2020年,一共接到443件求助案。今年到10月底為止,已經有187件,平均不到兩天就有一件,幾乎是去年全年98件的兩倍。

婦援會執行長杜瑛秋分析,數位性暴力受害者有愈來愈多的趨勢,主要是隨著數位工具發達,手機推陳出新,各種交友軟體、線上遊戲日新月異,加上疫情期間視訊會議頻繁,從線上轉往線下聊天、索取裸照、要求脫衣證明是真愛等情節,層出不窮,都讓數位性暴力愈來愈嚴重。

網路的虛擬與隱密,一不小心就容易掉進數位性暴力的陷阱。這種看似隱匿在螢幕之後、鍵盤之下的特性,卻因為沒有法律可以規範,讓受害者幾乎透明地被攤在網路平台。人與人在網路世界往來,和真實生活互動有多大的差距呢?「一名女子在網路認識一名男子,兩人互稱男女朋友,交往幾個月,現實中見過一、兩次面,卻不知道彼此真實名字,只知道在網路上的暱稱或代號。」杜瑛秋執行長說。

今年10月18日,因為網紅小玉利用Deepfake變臉軟體,將藝人、政治人物等名人的臉,「移植」到色情片的AV女優,上百人受害,不法所得高達新台幣千萬元,使得數位性暴力再度引起社會震驚,未料才三個星期,11月8日再度傳出有更多受害者,讓人懷疑,還有沒有更多名單與影片,會陸續流出、牽扯更多人?

截至目前為止,在這起案件中,已經曝光的受害名人非常多,包括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議員黃捷、台北市政府副發言人「學姐」黃瀞瑩、網紅「館長」陳之漢、「最美博士」許藍方、藝人鄭家純,以及多位Youtuber等。

高嘉瑜表示,將提案修法,在《刑法》第10條第8項增訂性隱私影像的定義、在《刑法》增訂「侵害性隱私罪章」,保障人民性隱私權,希望嚴懲不法人士,她提告刑事妨害名譽及妨害風化,並附帶民事求償,所得捐作公益。黃捷、黃瀞瑩與館長,也都表示會採取法律行動。

看到這裡,我們知道,數位性暴力受害者,至少有被換臉的、以及沒有被換臉這兩大類型,不論哪一種,男性或女性都可能是受害者。沒有被換臉的,意味著她或他本人,就是性私密影像當事人,可能當時同意被拍、或是不知情被偷拍、或是不同意但被脅迫拍。

以現行法律來說,受害人一旦發現自己的性私密影像外流,有沒有什麼條文可以保護她們或他們?有哪些情況要面對?婦援會又是如何跟求助者說呢? 杜瑛秋執行長說,每一個人的需求不同,包括法律意見、影片如何下架、是否報警、怎麼跟對方談,包括分手演練等等。「那是我們交往時,同意拍攝的性愛影片,現在分手了,希望可以拿回影片,也希望對方切結保證刪除、絕不外流」。這名女性受害者說,她的未來,不希望活在「與前任的性愛影片、可能隨時被曝光」的恐懼裡。

如果想提告,有哪些法律條文適用呢?

一、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 235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二、恐嚇取財罪,如果拿影片威脅付費,可能涉及刑法第 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恐嚇威脅罪,「如果不復合我就散布出去」,若出現這樣的言論,可能觸犯了刑法第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變臉色情片」爆發當晚,蔡英文總統就在臉書發文,宣示會針對換臉色情犯罪等多種類型的網路性別暴力,重新盤點法規,研擬推動修法工作;第二天,也就是10月19日,法務部長蔡清祥到立法院備詢時承諾,會在一個月內提報修法加重刑罰。

雖然「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古有明訓,但現有法令與執政黨有意修法而非立專法的方向,顯然與第一線工作者的期待有落差。婦援會強力主張,修法難以遏止加害人、保護被害人,政府應盡速立專法,早日通過《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為什麼要立專法?杜瑛秋執行長以她長期服務性別暴力受害者的經驗指出,滿18歲以上的成人,如果性私密影像被散布或被侵犯,「根本無法可管」。

如果未成年,可以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不論拍攝、散布、販賣都可依法處理,也有社工可以服務被害者。成人適用的是前面提到的刑法相關條文,「但不是每個個案都想要進入刑法,進入刑法要面對加害人,有的個案會感到恐懼。」「我有一個個案就非常害怕面對加害人,每次訴訟我都要陪著她。」而這樣的陪伴,是因為婦援會剛好提供了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服務才有。

杜瑛秋執行長進一步解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也都有社工可以協助。但如果不屬於這三法的範圍,就沒有資源、沒有社工、沒有補助、沒有法源要求影片下架、沒有辦法保護被害人隱私。「曾經有服務對象,進入訴訟後被曝光,因為不在性侵、家暴、兒少三法之內,不能要求隱匿足以辨識的個資,甚至連被害人名字、散布的關鍵字都出現了。」

除了社工服務,專法更重要的是建立保護令制度。可以要求交回、刪除、不再散布性私密影像,「如果有威脅、騷擾,不得靠近被害人及其居住與工作場所」,婦援會認為,這對被害人是比較大的保護。

此外,就性平與法治教育面向來說,婦援會相信,推動《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的立法,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包括警察、可能的行為人,很多人都不知道,未經同意拍攝或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是違法的。「偷拍一下又不會怎樣!轉傳一下又不會怎樣!」的迷思常常可見。更有甚者往往會說「敢拍就不要怕被傳」,但真的是這樣嗎?No!No!No!杜瑛秋執行長說,這對被害人是很嚴重的傷害,性私密影像在網上流傳,被害人除了無止境的恐懼,往往很自責,擔心外界的異樣眼光。她特別提醒,每個人都有性自主權,都有權力決定要不要拍?不管自己拍或同意被拍。但即使同意拍,不代表可以散布;自己拍再傳給對方,不代表可以散布。

在數位時代,求快、跟風四起,台灣社會的數位公民素養跟上了嗎?面對性私密影片,「不上車、不附和、不指責影片被公開的人」,是最基本的自我要求。如果性私密影像真的外流了,或者遇到各種的數位性暴力,不要責備自己,婦援會可以聽你說,陪你一起討論一起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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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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