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如何重建人民的信任?

2021-05-2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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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不時有法院的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有所落差,如何提升民眾對法院的認同、信任,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標。(圖/盧逸峰攝)

過往不時有法院的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有所落差,如何提升民眾對法院的認同、信任,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標。(圖/盧逸峰攝)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2021年二月公布2020年度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調查結果,其中,民眾對「法官可公正公平審判案件」的滿意度卻僅有26.7%。司法是國家實踐正義的最後防線,民眾的信任度卻不到三成,究竟司法要怎麼改革,人民才會有感?才能真正重拾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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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不時有民眾認為,法院的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有所落差,尤其是當發生各界普遍關注、討論的重大刑案時,這樣的批評便會被放大強化。如何提升民眾對法院的認同、信任,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標;對此,黃帝穎律師指出,人民參與審判的落實,將會是司法院最重要的改革方案之一。

在台灣當前的社會裡,「自由心證」成為一個貶義詞,暗示法官可依照自己的好惡隨意判斷事情,也讓每一個進入審判系統案件的結果,都像是俄羅斯輪盤,法官可以隨機、恣意地做決定。

推動國民法官法   降低法官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並非法官自己怎麼想就怎麼判,還是得依證據來做堆疊,也就是關於事實的認定,都要依照證據判斷,這也就是證據法所述,如何依證據去推論,推論之後仍必需符合經驗、論理法則,必需要有邏輯性存在。」黃帝穎進一步解釋,「這也是為什麼國內要推動國民法官法,就是想要讓法官在所謂的自由心證端,加入人民的要素,以降低法官個人的主觀意見外,之前在司法改革過程裡,有另一派主張要陪審制,這也是降低法官自由心證非常重要的一個想法。」

在英美所採用的認定事實是交由陪審團來做判斷,以法律概念來講,事實認定交由陪審團,法官只適用於法律的專業,等於是專業上的分工。國內的國民法官也結合一些陪審團的概念,從公民中進行挑選,大部份是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不管是哪個制度,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法官在重大刑事案件的獨立判定。」黃帝穎強調。

重大案件判決結果落差  易累積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

人民之所以會對司法不信任是長期累積而來,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的判決結果伴有重大落差感。黃帝穎首先舉例,像是陳水扁之所以會被社會關注,就是牽涉到判決衝突的案件,其中最具爭議的部份莫過於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改變了以往的見解:以「實質影響力」來認定陳前總統的職權範圍,進而認定陳前總統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但到了林益世案,法官卻改以「法定職權」說,認為「只要能發揮影響力的標的事務」都為法定職權,林益世收賄向中鋼施壓不構成貪污,就產生了雙標。

為了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將以大法庭制來做統一解釋。「不過,目前對於貪污自治條例,關於實質影響力及法定職權書,還沒有聽到法庭有做出統一解釋,但對於證券交易法,有關特別背信及非常規交易,也就是同一案子同一個被告是公司負責人,在行為上違反了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跟非常規交易,做了一個統一解釋依照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黃帝穎說。

前段時間的翁茂鍾案,更加深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觀感,翁茂鍾案影響非常多的司法人員,這些司法人員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前任院長等,都是他的座上賓,曾過到他的招待所,「這些案子在監察院的報告裡寫得非常清楚,社會質疑不是沒有道理的,也就是司法人員能假借自由心證的外觀,改變判決,也會讓民眾認為特別背信罪過去的法律要件是不是規範得不夠嚴謹,導致在法官在自由心證上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外,一定會連帶思考是不是有背後因素,像是翁茂鍾案般,去影響到法官所謂的自由心証,我認為這也是目前推動司改,導入國民法官非常重要的因素。」

黃帝穎指出,人民之所以會司法不信任是長期累積而來,尤其是對一些重大案件的判決結果有著重大落差而來。(圖/黃帝穎律師提供)
黃帝穎指出,人民之所以會司法不信任是長期累積而來,尤其是對一些重大案件的判決結果有著重大落差而來。(圖/黃帝穎律師提供)

 

不適任司法人員的淘汰與審判品質的提升  攸關司改能否有感

目前在司法救濟上,黃帝穎指出主要有三種方式,分別為藉由不同的審級進行救濟,倘若人民發現在審理過程裡法官濫用自由心証,可透過上訴方式挑戰原本判決,即便到了最高法院,若對結果仍是不滿意,是可再上訴,「不過,實務通過的比例非常非常低,所以依憲法的設計,還有監督糾正機制,在遇到可能濫用自由心證的判決時,還有監察院對於司法人員的彈劾,也就是監察院的救濟機制外,法官法的設計還有評鑑委員會,不管對司法官或檢察官的評鑑,人民可以針對判決結果,若法官有濫用自由心證、偏頗的情況,可去委員會要求把此法官送評鑑,看他在審理過程是否有異常。」

此外,過去保護被害人的方式就是避免接觸加害者,或是傳喚被害人來作證,也因過去被害人的角色不被重視,同樣也導致很多民眾不信任司法:認為我明明是被害人,在整個程序上卻好像沒有被保護的概念。「現階段被害人可以要求包括法院對個資有一些保留,像是不揭露或者是隔離,也針對犯罪被害人有補償的措施等,近幾年已陸陸續續有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意識。」黃帝穎說。

「個案所突顯的都是背後的制度能否建立,特別是在推動司改過程一定會透過很多的個案去堆疊出通案,進而形成制度上的改變,好比說現代的辯護人在警察階段就可以在場,便是因為王迎先被刑求到後來認罪的個案,導致後來去檢討通案,是不是制度上得要有個改變;另外像是洪仲丘案,也是經由社會對軍事審判不信任的個案堆疊所導致的爆發。」他強調,「因此,要如何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一是不適任司法人員的淘汰,二是審判品質的提升,如今國民法官已通過立法,社會應會更加關注,至於是否能有效制衡司法的濫權,這是司改必需回應人民、重建信任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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