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就能「重重提起,輕輕落下」打了30下還能走,呂秋遠介紹鞭刑黑暗史,你還敢贊成嗎?

2017-11-1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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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要在刑法增設「鞭刑」這件事,雖然離正式立法還有一段距離,但有鑑於立法院經常有出人意表的行為,所以還是可以先介紹除了鞭刑的歷史,供提案的立法委員參考,畢竟都有人提案採集眼睛虹膜取代身份證(已經撤案),也沒有什麼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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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設鞭刑之前,我們得要先研究,什麼是鞭刑。鞭刑這種處罰,西周時代就有設置,貴族出巡的時候,都會有執鞭者開道,如果有人來不及逃跑,算是驚擾貴族的犯罪,就會被處以鞭刑。春秋時代,不僅「犯罪」的人會被處以鞭刑,只要「犯錯」而惹貴族生氣,也會有事。例如齊襄公就曾經在路上看到一隻野豬,射箭沒中,反而腳踝扭傷、鞋子掉在路上。他要僕人去找,但是沒找到,就遷怒僕人,鞭打數十下。事實上,歷朝歷代都有鞭刑的設計,但是經常在設立以後就被廢除,原因當然是太殘忍。例如唐朝建立時,就有鞭刑,但是唐太宗有天看見一本醫書,發現人的五臟都靠近脊背,如果針灸穴位不準確,就會致人於死。他突然醒悟鞭刑也可能會傷到五臟六腑,就決定廢除鞭刑。但是私下還是有很多達官貴人會用鞭刑處罰下人。

一般而言,鞭刑的鞭子,是用牛皮做的。但是有分生皮與熟皮。生皮叫做法鞭,熟皮叫做常鞭。法鞭打人非常痛,往往會留下永久的痕跡,常鞭比較不會見血,對身體傷害也比較小。不過,有些人會別出心裁,在鞭子上做特殊設計。例如明太祖的時候,有個縣令就用生牛皮做法鞭,然後在鞭子上加上銅錢,打起人來皮開肉綻,甚至會把人打死。後來也有在皮鞭內加入桐油,增加重量以後,也可以把人鞭打致死。另外,要不要穿衣服被打,也有差別。如果脫掉衣服,稱為鞭,但是不脫衣服,稱為督。例如身上有瘡,就可以請求用督,而不是用鞭,打起來效果也不相同。

擔任行刑的打手,稱之為「伍伯」,請注意,不是伍佰,是伍伯。一般而言,因為打人要用力,如果打太多下,往往會後繼無力,所以會有二到八人不等的伍伯來輪流執行。一般而言,官員出巡的時候,就是伍伯當儀仗的前導,而要用刑的時候,就由這些人來處理。一般而言,不會有太多人喜歡進入這個行業,畢竟每天都在打人,感覺不會很好。不過,這一行還是有點油水,所以勉強還是有人會願意來。

這一行,就跟廷杖一樣,是需要訓練的。所謂廷杖,就是明朝皇帝要打大臣的時候,會以棍棒毆打大臣。大臣在廷杖之下,很多時候根本無法保全性命,特別是把衣褲脫掉以後,更是如此。能不能保全性命,就要看監刑太監的暗示。行刑者在下手前,要聽口令、看臉色,還要注意訣竅,如果太監腳尖向外,張開成八字形,就是從輕發落;但如果腳尖向內收斂,就是往死裡打,即使一樣杖三十,有人會死,有人還可以走路。而且行刑的方式很特別,能讓觀刑的人搞不清楚狀況,有的看起來力道很輕,但是力氣幾乎可以把磚頭打碎;但有的看起來下手很重,但是受刑人卻沒事。當然,這一切,都可以用錢解決。有送錢,當然就會看起來重,實際沒什麼。而如果公正廉明,打完以後,可能不是送醫院,而是送殯儀館。

所以,台灣要正式恢復鞭刑,大概就是要回到唐太宗之前的歷史。畢竟唐太宗以後,鞭刑就是原則官方禁止,只有私下進行。然而,我會建議立法委員,在實施鞭刑入法時,要記得把鞭子的種類、執行鞭刑的人、次數等等,基於罪刑法定主義,通通寫清楚。為了避免不小心就把人打死,可能要同意分期付款,例如判鞭刑十下的話,每年打一下,可以分十年打完,這時候也不會讓伍伯因為沒力氣,而在連續打幾下後繼無力。是的,法律必須規定,力道大小要一致,而且伍伯如果沒吃早餐,還不能上工,免得看起來打很重,實際上根本沒事。

所以,設置鞭刑,實在太有意思了。基本上監獄行刑法應該無法容納這麼多瑣碎的規定,可能要另外制訂一部「鞭刑施行法」。如此一來,往後犯人看到這部法律,大概就會想到往後十年,每年一下的結果,魂飛魄散之下,治安應該會越來越好。

其實中國古代還有很多刑罰可以引進。立法院如果覺得不夠,還可以設計劓刑,也就是把鼻子割掉,或是刖刑,也就是砍左腳或是砍右腳。當然,很多人有興趣的宮刑,也可以廣泛使用。像是漢武帝時代,司馬遷只是因為幫好朋友說話,就被漢武帝關起來實行宮刑,最後才寫出史記這麼棒的歷史文書,誰說刑罰不能拯救世界呢?

不過,重點可能是法官。據說支持鞭刑的人,很多人也同時很愛辱罵法官是恐龍。不知道如果恐龍法官判鞭刑,會不會最後判給支持者,這倒是另一件事情了。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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