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有了保護令還是被加害人施暴、致死…她道出「清官難斷家務事」是多可怕的迷思

2017-08-18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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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2年發生的「鄧如雯殺夫案」開始引起社會大眾對家暴問題的關注,因鄧如雯長期處於暴力環境中卻求助無門,最後不得已以極端激烈方式終結家暴,在婦運團體的奔走聲援下也於87年催生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施行,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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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破除以往「法不入家門」、「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的傳統迷思,將家庭內的暴力行為重新定義為犯罪行為。家暴法施行至今19年,為周延法治、尊重多元文化、終止家庭暴力,已歷經五次修法,透過聲請保護令,維護被害人的身心安全與權益、及約制相對人的暴力行為,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5年全國家暴通報件數為135785件,另據司法院統計,105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聲請件數為26113件,顯示其中約有二成的家暴案件會提出保護令聲請。

然而保護令亦非萬靈丹,在傳統父權體制下,多數人對婚姻暴力仍是持「勸和不勸離」及「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態度,受暴婦女在得不到足夠的支援下,還是逃脫不了暴力的環境及控制,再加上部分民眾的法治觀念不足,違反保護令的案例依然層出不窮,獲核發保護令的被害人再次遭到相對人施暴甚至致死的案件仍時常出現在電視新聞中。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色有:

1.對家庭暴力行為明確定義與犯罪化
2.擴大保護對象,除家庭成員外,並將年滿16歲之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暴力及目睹兒少納入民事保護令保障範疇 
3.涵蓋對不同服務部門的規範
4.建立加害人輔導與治療制度
5.預防與治療並重的防治網絡

其中保護令能提供的保護範圍有:

1.禁止令(禁止施暴、騷擾)
2.遷出令
3.遠離令
4.決定令(生活必需品的使用權、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會面方式)
5.給付令(生活費、醫療費、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6.相對人應完成處遇計畫
7.禁止查閱令(戶籍、學籍、所得來源)
8.其他命令

而家暴防治目前是採取網絡合作的模式,由社政、警政、衛生醫療、司法、教育、勞政、戶政、移民等單位共同提供相關服務,其中針對保護令的部分,家暴被害人亦可在各地方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尋求相關協助,惟家暴防治工作執行十多年,藉由宣導雖已讓更多的被害人能勇敢對外求助,但家暴的問題不能只是治標,期待由教育做起,提升國人的性別平權意識及法治概念,才是解決家暴問題的根本之道。

作者介紹|薛淑娟

勵馨基金會承辦,南投縣政府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督導。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文標題:【女人想想】說出〝我願意〞的那一刻,你簽下的是結婚證書還是保護令)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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