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無緣無故逮捕你、親人被要求強制就醫,該如何自保?快大喊「我要見法官」吧

2017-06-0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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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近期網美「被同意」就醫事件來看,「直呼我要見法官」可行嗎?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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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提審法之適用

據報所述:「陪同的警察卻說,依法律規定,如果葉女與丈夫不願就醫,衛生局人員可以強制施打鎮定劑送醫,她們只有兩種選擇,其一是自行上救護車送醫,其二是施打鎮定劑強制送醫,葉女說,她們擔心衛生局施打藥劑,只好『被迫同意』,自行上救護車。」,倘若報載敘事屬實,則依據本法第1條修正理由第6點闡釋,對於「逮捕」或「拘禁」之認定上,應就其實際剝奪人身(行動)自由之如何,予以觀察,不得僅因發動公權力之名義為何而規避(參照釋字392解釋),是以,核本案之情形,透過壓迫本人於非自由意識下所作出之決定,難認屬於明確且理智下之同意就醫,並使其需配合移送至醫院,應屬「逮捕」之範疇,而有提審法之適用。

第二、須踐行告知得聲請提審之義務

根據本法第2條之規定,執行拘捕機關應於逮捕當時告知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且本案並無當場未能有效告知之情形,故不得遲至24小時內始告知。違反系爭程序者,依據第11條規定,得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看到上述分析,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了嗎?是的,當執法人員未知覺其作為落入於提審法之適用上,應該要向人民告知可以聲請提審的義務,否則容易被傾向認定為故意違反提審程序,將受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相繩。當公務員的人畢竟也是要養家活口的,如果因為執法而使自己遭受訟累,甚至是罰鍰,後續可能還會有國家賠償的問題,那就太得不償失了。

本文期冀透過文章呈現的方式,希望對民眾種下提審制度的法治種子,也期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將人身自由這種至高無上的基本人權,看得很重要,讓執法品質更加精緻細膩,以免不但未能達成行政目的,反而使自己落入刑事責任。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文標題:遭法院以外機關逮捕?大呼「我要見法官」吧──近期「被同意」就醫事件的反思)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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