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建國中學與武陵高中校長,疑似因赴大陸升學人數暴增,而遭調查局「關心」,舉國譁然。或傳言:兩岸關係條例第23條與82條相關罰則,認為校長輔導學生到大陸就讀大學,恐涉及刑責,然若推薦函入罪,才是千古奇談!筆者引用教部函釋與實務判決,以正視聽。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3條規定:「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等語,定有明文。同法第82條則規定罰則:「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招生或居間介紹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等語,定有明文。該條文除有刑責外,更有可能科處百萬罰金,屬於處罰重的條文。然依《教育部(88)臺陸字第88152155號》行政函釋,認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三條,該條文未提及「輔導民眾赴大陸地區就學事宜」,僅於介紹或居間的情況方有觸法。是以,若依教育部函釋,建中與武陵高中校長,僅為輔導學生前往大陸繼續升學,並不違反前開第23條規定,亦無需依同法82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