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訴訟法所稱的當事人,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也就是說,在刑事案件裡,檢察官及被告地位相等,都是案件的當事人。但是在我國,因為檢察官作為公訴國家代表,擁有偵查行為的司法強制權,可以進行搜索、監聽、羈押、限制住居、限制出境、跟監,甚至還可高坐法台之上進行訊問。所以,雖然同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是擁有的武器卻不是對等的。為了要做到保護人權,使任何個人的基本人權不會受到非法的侵害,所以刑事訴訟法是憲法以下保護人權最重要的法律。刑事訴訟法中要求的當事人對等,但是在司法實務上卻不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