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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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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政治
國內
專欄
王冠璽觀點:「強迫公開道歉」的違憲困境與出路
2022年2月,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中表示:「一、民法第195條第1 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筆者根據釋字第656號協同意見書之註釋五、六記載可知,日本認為「道歉謝罪」合憲;韓國認為違憲。此外,德國雖不得請求登報道歉,但得請求撤回其言論。
王冠璽
2022-03-28 14:50
王冠璽
奔騰思潮
憲法法庭
評論
政治
觀點投書
國內
觀點投書:再論強制道歉違憲—變更見解是司法美德?
今年2月25日憲法法庭作出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推翻13年前的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將強制道歉由合憲改認定為違憲。今日大法官改變昔日釋憲見解的論理內容,其實在釋字第656號解釋及其相關意見書中早已俱呈,只是當年這些意見未能取得多數。經大法官數次改組後,當年的少數意見成為今日的多數意見;今將過去認為合憲的事項宣告為違憲,就是公開承認過去見解是錯誤的,或至少是認定過去見解陳舊落伍,已不合時宜。這是司法權知錯能改,掌握社會脈動並與時俱進,是一種司法進步與成熟的象徵?甚且是一種司法美德嗎?
賀久高
2022-03-11 13:30
賀久高
奔騰思潮
憲法法庭
評論
觀點投書
國內
觀點投書:強制道歉違憲—大法官勇於認錯?
認錯、改過與道歉,皆屬人類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美德。透過理性之思辨與反省,人們首先得以發現自己的疏失或錯誤,進而予以改正,避免其重複發生。若是自己的缺失對他人產生不利影響或甚至是造成他人之傷害,道歉一方面係行為人對自己的缺失有所認知與反省;更重要的是在另一方面對他人展現視人如己的同理心,對自己疏失所造成之影響或傷害表示內疚、悔恨與自責。
賀久高
2022-03-10 13:40
觀點投書
賀久高
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