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年齡歧視證據難找?《中高齡就業促進法》祭出尚方寶劍

2019年12月4日,總統蔡英文公布了《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該法於2020年底正式上路。圖為2019年五一勞工大遊行。(資料照,顏麟宇攝)

在政策上扮演關鍵角色的政府,為促進中高齡勞工就業,在各界深切期盼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高齡就業促進法)終於在2020年12月4日正式上路。值得肯定的是,該法明確要求被申訴涉及年齡歧視的雇主,必須負起完全的舉證責任;另本法主條文共計45條、施行細則11條,再加上在職與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等子法等,在氣勢上確實堪稱萬箭齊發;惟真正能夠發揮的效益如何,仍有待事實驗證。

提到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一般人最常想到的消極手段可能就是重罰經查有歧視中高齡及高齡勞工事實的雇主。事實上,2007年修訂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便已揭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依同法第65條處以30萬元以上150萬以下罰鍰,並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屆期未改善者,還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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