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特別條例拍板 居家隔離出來趴趴走最高罰100萬

2020-02-2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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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委員羅秉成(見圖)20日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在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之合理補償部分,有進一步的保障措施。(盧逸峰攝)

政務委員羅秉成(見圖)20日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在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之合理補償部分,有進一步的保障措施。(盧逸峰攝)

行政院院會20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除了確認本次武漢肺炎(新冠肺炎)600億元紓困方案之外,也提高了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民眾之罰則,未來違規「趴趴走」的民眾,最高罰款將從3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另外,有鑒於居家隔離期間,民眾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本次特別條例,依據大法官690號解釋意旨,也給予居家隔離者「合理補償」,受居家隔離民眾得在特別條例上路後2年內提出申請,「合理補償」之金額,將由衛福部訂定相關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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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節期間,中國武漢肺炎疫情爆發,當時一名返台的武漢台商,回到高雄後居然沒有遵守「居家檢疫」規定直接回家,反而跑到舞廳跳舞,當時遭到高雄市衛生局裁罰30萬元,該案公布後,引發部分民眾反彈,認為「罰太輕」,最近,又發生1名台南花姓民眾居家隔離期間「失聯」,搭乘火車拜訪新竹友人。

SARS之後 《傳染病防治法》與《災害防救法》漸完備

另外,這次武漢肺炎疫情期間,行政院於1月底依據《刑法》第251條,將口罩公告為重要民生物資,並且由經濟部徵用口罩製造商,為了讓未來的重大傳染病之物資徵用,及假訊息防治上,有相關的罰則供民眾依循,本次特別條例特別針對「無故囤積不售公告防疫物資」、「疑似罹患者不遵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以及「散播疫情假訊息」做出規範。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本次武漢肺炎特別條例和先前《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主要的差異,在於本次特別條例立法,相關的授權法源,包括《傳染病防治法》與《災害防救法》過去17年都已逐漸完備,SARS紓困當時係由行政院成立特別委員會推動,有了過去的防疫經驗,這次武漢肺炎行政團隊已協同處理,因此無需另外設置特別委員會疊床架屋。

武漢肺炎特別條例保障防疫照顧假

不過,相較於《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這次特別條例在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之合理補償部分,有進一步的保障措施。

特別條例規定,對於防疫期間投入防疫工作的醫護人員,政府將依據特別條例,給予補助或發給津貼,對於防疫有重大績效者,也將給予獎勵,對於醫護人員推動防疫工作期間,感染肺炎或傷亡者,政府也將給予補助,包括子女教育費用之補助。

特別條例規定,雇主應給予居家隔離者「防疫隔離假」,雇主不得記曠職,另外,針對部分居家隔離者,生活不能自理者,衛福部在3日有針對高中以下學生延後2周上課,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居家隔離民眾2年內可申請補償

羅秉成表示,針對居家隔離民眾,本特別條例除了給假以外,居家隔離者因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依據大法官第690號解釋,應該給予合理補償,因此特別條例也規定,申請居家隔離假民眾,得在該法上路後2年內提出申請,相關子法由衛福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羅秉成強調,上述之補償,「會遵循公平原則、資源合理分配原則以及有無可歸責性訂定。」

羅秉成表示,所謂有無可歸責性,係依據居家隔離者在居家隔離期間之相關作為,是否有違反相關隔離規定,如有違反隔離,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即喪失補償之請求權。至於補償金額多寡,將該由衛福部會聽取各界意見後決定。

在防疫物資之徵用上,本次特別法規定,重要防疫物資之生產原物料徵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對徵用之廠商將給予合理補償。

指揮官為防疫需要 得公布攝影、錄影或其他防控處置

基於「防疫視同作戰」本質,本次特別條例也提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行政權限,指揮官為防疫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另外,為了避免疫情擴散,指揮官得公布攝影、錄影或其他防控處置,不過羅秉成強調,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指揮官以外之各級政府人員,仍應按規定辦理,只有指揮官才有這樣權利(公布影像)。

為了讓廣電媒體,協助政府播送防疫訊息,本次特別條例也明定政府得徵用廣電媒體之廣告時段播送防疫資訊,考量廣電媒體之廣告播出時間,有「超秒」等相關罰則,本次立法也授權NCC放寬防疫期間的廣告時間限制。

在租稅抵減方面,羅秉成表示,儘管「防疫照顧假」、「防疫隔離假」在屬性上並不屬於「公假」,法令上並無強制雇主給薪,但為了鼓勵雇主發給員工薪水,特別條例針對防疫假期間給薪之雇主,將給予租稅獎勵優惠,企業得將薪資的200%,從盈利額中扣除,但如果適用其他租稅優惠者,則不適用。

在相關刑事責任方面,本次武漢肺炎特別條例規定,在囤積防疫物資、違反居家隔離,以及假訊息散布之刑責都有提高。

哄抬、囤積防疫物資 最久關5年

羅秉成表示,針對口罩等防疫物資之非法囤積行為,目前《刑法》與《傳染性防制法》都有相關規定,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只有情節重大者,才有1年以上有期徒性,為求刑期一致,本次特別條例將哄抬與囤積防疫物資之刑責,訂定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在違反居家隔離趴趴走部分,羅秉成表示,《傳染病防治法》雖然對於傳染他人者,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檢方對於傳染結果,必須證明被告確為傳染源,羅秉成表示,目前違反居家檢疫之處罰金額為1萬以上、15萬以下,違反居家隔離之處罰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現在居家隔離人數量增,有必要採取寬嚴並濟的立法策略。」

有傳染之虞者不守指示就違法

為了避免疑似染病的民眾趴趴走,本次特別條例針對「疑似罹患者不遵守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也納入裁罰對象,只要有傳染之虞者,就構成法律刑責。

另外,在假訊息防治方面,目前《傳染病防治法》與《災害防救法》,都有假訊息相關罰則,為求統一,本次特別條例將假訊息罰則,提高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最高300萬元以下罰金。

看更多【武漢肺炎疫情】最新報導:http://bit.ly/36PGP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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