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數位機器侵害公民隱私」 韓國瑜與張善政提《反數位威權宣言》

2019-12-13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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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數位威權宣言》全文:

吾人今以數位平台為根、網際網路為本,應主張《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適用於網路虛擬世界,並遵照聯合國決議「數位時代的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的內涵,主張國家在近用(access)所有個人資料,都必須遵守與隱私權有關的國際人權義務,並受到第三方有效的監督,更進一步防範掌權者因握有絕對的數位機器而行極權之意志或行動,甚而侵害公民自主與社會福祉。 

我們誠心要求所有中華民國的政治人物簽署此宣言,保證:  

1.所有近用(access)個人數位資料的行為,都必須遵守與隱私權有關的國際人權義務,並接受第三方公正團體有效監督。不任意利用數位工具來近用(access)分析與披露個人資料。(如:利用官股佔大比例之公司取用大數據資料、進行公民行為分析或計算) 

2.所有使用公部門資源的網路廣告與數據分析行為,都應主動公開透明,供全民查詢。(如:設立 dTaiwan 公部門數位工具及宣發紀錄透明查核系統) 

3.不得在公民不知情狀況下,以不透明、不公開方式利用網路數據或數位足跡探測、計算其政治傾向,並以公權力對個人或組織之經營權或工作權造成不正當侵害或影響。(如:公民應得以在社群平台上自由言論、發表新聞意見,不應受職場威權之壓抑使其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受不正當侵害。) 

4.不以公權力或公共資源不當要求數位平台(如Facebook、LINE)公司或智慧裝置服務提供商,以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方法對公民進行不當分析、思維影響或行為之控制(如:以政府標案籠絡民間公司提供不當公民數據分析資料,圖利特定對象;具聯網攝影功能之公共照明系統、具地理定位偵測與用戶資訊分析之公共數位看板等,應使設置資訊公開透明並接受監督。) 

5.除涉及犯罪行為外,個人資料在公部門間流通及調用紀錄,不得拒絕公民申請調閱該記錄。 

本簽署人若有違反本宣言之行為,除應接受法律最嚴厲的制裁外,並承諾不再擔任任何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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