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等經濟刑法處罰嚴厲 學者建議修法符合罪刑相當

2023-10-11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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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左一)認為部分證券交易法可能違憲,授權行政機關補充立法且連結刑事責任,應盡量做到各種程序的公開與說明,並主動採用聽證程序。(圖/台灣法學基金會提供)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左一)認為部分證券交易法可能違憲,授權行政機關補充立法且連結刑事責任,應盡量做到各種程序的公開與說明,並主動採用聽證程序。(圖/台灣法學基金會提供)

台灣法學基金會上周六(7日)舉行金融管制法律合憲性審查研討會,與會學者認為主管機關對於台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的法律規範缺乏明確性,前司法院大法官蔡明誠表示,許多函釋都是民國70幾年訂下的,有些已不合時宜,尤其經濟刑法偏向倫理性和規範性,卻有很多空白刑法,但刑事處罰卻相當嚴厲,的確可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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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麗卿也認同蔡明誠的說法,她認為很多經濟犯罪規定在附屬刑法裡,不是普通刑法,亦非特別刑法,隱藏在不具刑法外觀的法律裡面,例如破產犯罪隱藏在民事程序法的破產法;內線交易罪隱藏在特殊公司法的證券交易法,但對一般民眾來說,是無法理解這些犯罪。附屬刑法的制定與修正,有時忽略了刑事立法政策上的基本原則,未考慮罪刑均衡,以至於出現處罰過度嚴厲的現象。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則直指部分證券交易法可能違憲,他認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及第22條經金管會核定之有價證券,連結到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違法發行有價證券有刑事責任,但對何謂有價證券,卻授權給主管機關金管會為補充授權。在授權明確性的嚴格審查下,上述法條的法條結構,很有可能違憲。

楊智傑表示金融法規所規範的主要是人民的營業自由或金融產品的交易自由,若只是為行政管制,且違反者僅課予行政責任,應不至於認為屬於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甚鉅。故若基於金融行政管制上之專業性、彈性與即時性,授權給主管機關制定法規命令,對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可僅採取寬鬆審查。

但許多金融法規會連結到刑事責任。如果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補充行政管制事項,但對該行政管制事項連結到刑事責任,按照上述說明,原則上應採取法律保留,由立法院自己制定完整法條;若要授權給主管機關,對授權明確性原則採應採取嚴格要求。

楊智傑特別舉例美國凡是會產生刑事責任的規定,美國聯邦鮮少授權給主管機關補充法規。若是由立法機關自己制定刑事責任相關規定,必然都要提出法律草案,附上立法理由。草案經由國會討論審議,對於審議後確定的最終法條版本,也應該附上討論後條文及其理由並對外公開。

因此若是授權行政機關補充立法且連結刑事責任,盡量做到各種程序的公開與說明,應該主動採用聽證程序,並按照聽證記錄做成最終法規決定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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