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歲父親去年往生!兄弟隔年搶報扶養,國稅局列1點打槍他「13.8萬免稅額飛了」

2024-05-06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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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常遇到扶養親屬重複申報的個案,過去就曾經發生90歲父親在報稅當年度往生,隔年兩名兒子搶申報扶養的情況。(示意圖/取自photo-ac)

國稅局表示,常遇到扶養親屬重複申報的個案,過去就曾經發生90歲父親在報稅當年度往生,隔年兩名兒子搶申報扶養的情況。(示意圖/取自photo-ac)

如果遇到兩人以上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時,國稅局該如何判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的規定,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日前曾遇過90歲老父親在報稅當年度往生,2名兒於隔年五月搶申報扶養的案例,最終,國稅局以哥哥與父親長年同住,認定他為主要照顧者,弟弟每月雖然有匯1萬元生活費,但不是主要照顧者,所以認列哥哥可以申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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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歲父親去年往生!兄弟隔年搶報扶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過去曾遇過90歲老父親在報稅當年度往生,兄弟於年度綜合所得稅均申報扶養其高齡90歲父親的免稅額,核定時發生重複列報情形,國稅局請兩兄弟提供扶養事實,查得結果得知哥哥長年與父親同住,負責爸爸食衣住行與醫療等照顧;弟弟則是每月匯款1萬元生活費給父親,因此,最終判定弟弟僅盡經濟上部分負擔扶養義務,不是主要照顧者,所以剔除弟弟列報父親的13.8萬免稅額,由哥哥認列扶養。

國稅局說明,當有實際扶養事實之數人在同1年度內重複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應由親屬間協議其中1人申報扶養,兄弟姊妹可以協議每年輪流申報免稅額,如果協議不成,則依各申報人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及民法規定扶養順位,核實認定由主要扶養人列報。

所謂「實際扶養事實」,應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參照申報扶養者與受扶養親屬間有無同住一家、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的照顧、實際支付扶養費用……等情節,綜合判斷申報扶養者對受扶養親屬所盡扶持養護的程度,並以程度較多者,認定為主要扶養者,而得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之扶養親屬,每人各可減9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減除138000元。

財政部表示,如需新增受扶養親屬,可以先確定能否報扶養。(圖/取自財政部臉書專頁)
財政部表示,如需新增受扶養親屬,可以先確定能否報扶養。(圖/取自財政部臉書專頁)

此外,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無謀生能力:

(1)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02,000元。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國稅局也提醒,家人同時或輪流照顧扶養直系尊親屬,為一般社會常情,各納稅義務人如能透過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除可調和納稅義務人最適稅負,又能避免爭端、增進家庭和樂。

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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