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凶宅」打工你敢嗎?缺錢男入住4天遇猛鬼索命,警衛看監視器嚇傻:那東西不是人

2024-01-0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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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衛大叔看A精神不濟成這樣,索性也不問發生了什麼事,直接開始操作起監視器的帶子。時間軸一路跑到十二點整,A宅門前的走廊依然沒有人......應該說不是人的東西,但身體像是人體被肢解後重新組合而成的積木一樣,用極其不自然的方式從一樓的廣場一路往上爬到了六樓A的宅門前,臉就貼著門一直在轉動把手,並試圖把臉擠進(被膠帶貼滿的)門縫。
雖然不想再回憶昨晚發生的事情,A還是勉強用手機錄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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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東西沒得逞,在門口蹭了一下後往旁邊一靠直接從六樓跳回中庭。當然其他監視器的畫面還是什麼都沒有照到。看到這一幕的警衛大叔傻在一旁,一次比一次勁爆。
精疲力盡的A似乎已知結果,但還是問了警衛大叔昨晚有沒有打給他?大叔聽到的瞬間,也馬上檢查了一下手機,回答出A預想中的答案:「沒有。」

A順勢檢查了自己的通話紀錄,不意外地也與警衛大叔相同,以防萬一他又將剛剛的手機相簿打開,點開剛對著監視器畫面錄的影片。更令他挫敗的是,如他所猜測地哪怕就在剛剛才錄完不久的影片,依舊顯示不出那段詭異的監視器畫面。
「照這樣下去肯定會被當成瘋子吧……」A嘆了口氣。
當天便直接請學弟和警衛大叔幫忙到房間整裡家當,直接載回原來住的地方。

居酒屋的B和我聽完整件事情後,老實講還是半信半疑,可A一臉認真的講完這個故事,同時擺出那種「只要你質疑我,我就打爆你」的表情,C則是在旁喃喃自語說:
「原來那時候你就住進去了啊……」
「欸,啊那個到底是怎樣的房子啊?」
因為故事講完了,C還是不知道那間房子曾經發生了什麼事。
「跳樓自殺。」

追記

筆者算是藉由這個故事,第一次得知了日本有所謂「住凶宅」的打工。至於為何有這樣的打工,就免不了介紹最基本的租賃契約法條。

首先在日本不動產相關法規《宅地建物取引法》第四十七條中,以白話文解釋就是:「不動產業者行使買賣、租賃等契約行為時不可蓄意不告知,或告知虛假情事的禁止事項,因為這會造成消費者產生消費損害的事實,法律無法對此行為進行保障。」

消費損害(不利益,ふりえき)這四個字,其實是很模糊且主觀的。哪怕如此,但凡有消費者經過法院上訴裁定核實,最後都還是有機會被新增到追加條文裡,藉此保障雙方權益。其中最廣為人知的就是該物件有因自殺、他殺等相關情事,間接造成消費者感受到心裡不舒服的「心理瑕疵物件」,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凶宅。

《宅地建物取引法》中四十七條第一號內又回頭強調第三十五條:「業者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便有了必須告知最低限度的情報,意即『告知義務』,在雙方了解契約內容的前提之下,契約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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