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廣播公司(ABC)等電視台,聯合控告雲端串流服務公司Aereo侵犯著作權一案,美國最高法院25日做出判決,以6票贊成、3票判原告勝訴,認定Aereo提供訂戶電視節目雲端串流服務,違反《聯邦著作權法》規定,主張其服務本質高度類似「有線電視」系統商,必須比照支付傳輸(轉播)費用。
Aereo獲知判決後聲明表示失望:「最高法院今(25)日判決,是美國消費者的重大挫敗,我們不斷表明,公司辛勤研發推出的新科技,充分遵守法律規定。但判決看來,技術運作方式無關緊要。判決如同對科技業,送出令人膽寒的訊息。」
天線供應商 為何要付轉播費?
執行長卡諾基(Chet Kanojia)批評判決讓人困擾,相關業者或其他有興趣加入的企業,都得擔心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判決17頁雖稱,業者可以透過國會立法捍衛權利,卻規避一個核心問題:「難道我們的科技創新,要朝向『許可制』(permission-based)方向調整嗎?」
卡諾基主張,消費者取得免費撥放的電視節目,是國家公共建設的重要部分,全美超過6000萬人,仍使用天線收看免費播放的電視節目,Aereo技術提供消費者更聰明、更方便的天線,能夠讓市場與消費者雙贏,「因為免費電視節目,不應該只有付得起有線或衛星電視節目套裝的人才能看得到。」
Aereo也引用反對判決的大法官史格里亞(Antonin Scalia)看法稱,「相關裁定的基礎(built on the shakiest of foundations)極度不可靠,法院雖稱判決不至於影響雲端儲存服務的供應商、有線電視系統,最終判決卻未能展現那般承諾。」
卡諾基表示將持續對抗,爭取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爭取研發最新科技的空間,因為新科技能有意義且正面影響這個世界。他此前接受專訪時表示,Aereo技術,等於家家戶戶裝的小耳朵天線,然後連接到電視上,只是用的天「線」是網路,跟在家看電視並無不同,根本不違反著作權。
存取節目的權利
Aereo堅持自己僅僅提供天線、雲端儲存空間,跟Dropbox、Google Cloud服務並無不同,只有用戶個人可以使用,未涉及公共展演,惟多數參與判決的大法官認為:「考慮Aereo業務細節,與有線電視(CATV)系統高度近似,後者就根據《聯邦著作權法》支付轉播費。」
投下贊成票的法官認為,Aereo與有線電視的系統的技術差別,與服務的本質無關,Aereo業務仍屬於《著作權法》約束範圍。但反對法官則稱,「Aereo服務跟有線電視一樣的見解,引發的爭議還會持續很多年。」就算業務某種程度的近似,主張《著作權法》不盡然得禁止這類服務。
這次訴訟的原告包括ABC、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國家廣播公司(NBC)、福斯電視台(FOX)、公共電視網(PBS)等電視公司,判決鞏固電視媒體大亨要求收費的經濟影響力與權力。然而,Aereo轉播的節目,原本屬於免費播映的範圍,因此判決其實扼阻了美國收視習慣的革命發展可能性。
Aereo每個月向訂閱戶收取8美元(約新台幣241元)會費,會員能從雲端串流電視節目到電腦、平板、手機等行動載具,Aereo截取的影音內容,雖都來自國內公播節目無線電頻域,但服務方式難免分走電視台廣告收入,且若雲端串流服務成為主流,必將侵蝕電視媒體每年高達40億的轉播授權營收。
Aereo執行長卡諾基(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