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界早已名存實亡的正當防衛!為何竊賊闖進我家,保護孕妻還被判賠65萬?

2017-05-1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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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報導,為了保護懷孕太太而勒死竊賊的海陸退役勇夫,刑事訴訟被判有罪緩刑定讞,民事訴訟亦被判賠近65萬元,還可以上訴;這樣的判決引發對法院認定正當防衛標準的諸多討論與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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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正當防衛而侵害他人的行為之所以不罰,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個人自我保護原則」,其二是「正者不須向不正者低頭」的法秩序原則。

然而,法院實務在審查正當防衛時,認為必須存在「現在不法侵害」,而且對於此「現在性要件」採非常嚴格的解釋,例如:若甲欲毆打乙,在還沒有打之前,不法侵害並不存在,乙沒有辦法對甲正當防衛;又若甲拿刀砍乙,但甲手上的刀已經被奪下,侵害就已經過去,乙也不能再對甲正當防衛。

除了嚴格的現在性要件以外,防衛行為還必須具備必要性與相當性,這是更抽象的要件。

法院會不斷地詢問這個行為真的是要排除侵害嗎?有效嗎?會不會太過度了?是否意存報復而非防衛?在層層要件的審查下,近年實務上,能夠主張正當防衛而完全阻卻違法的案例極為少見,大多數防衛行為都會被認為屬於「防衛過當」,而成立刑事罪責、民事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假設我們遇到了歹徒持刀搶劫,在歹徒還沒亮刀搶劫前、或已經搶完逃跑後、抑或是我們身手矯健奪走歹徒的刀子使歹徒無法再威脅我們時,都不是「現在發生的侵害行為」,我們不得攻擊歹徒而主張正當防衛;又假設在歹徒持刀搶劫的當下,若歹徒只是拿著一把小刀而我們拿出手槍反擊,或是歹徒明顯是個無責任能力之人(例如11歲小朋友)我們卻沒有先採取躲避攻擊的方式(迴避)而直接反擊,也很有可能被認為是防衛過當。

實務上嚴格的標準,架空了人民主張正當防衛的機會。

(示意圖/翻攝自youtube)
盡管盜賊遭逮捕,判決仍由法院裁定。(示意圖/翻攝自youtube)

然而,法院上述標準都是以一種「後見之明」、「全知」的角度,在了解完整事實之後,綜合判斷防衛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規定;回到一般人在遭遇侵害的當下,根本無法期待一般人能準確地判斷要在哪個精確的時間點進行防衛行為,亦難以要求一般人要在急迫的當下判斷該行為是否太過當而無必要。

也許在奪下歹徒手中小刀的下一秒,歹徒就會掏出手槍攻擊;也許我們沒有在此刻持續壓制歹徒,就有可能遭到反擊。

以後見之明的嚴苛標準判斷正當防衛行為,實則可能使人民在面對侵害時綁手綁腳而不敢防衛,正當防衛所欲彰顯的「個人自我保護原則」和「正者不須向不正者低頭」等價值,早已名存實亡。

責任編輯/蔡昀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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