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其他。如果不滿意,要不要補拍?代言過程,要不要接受媒體採訪?代言是全身露出,或者只有臉部或半身?如果要赴國外取景,隨行工作人員可以帶多少人,可不可以指定航空公司與航班、機艙等級⋯⋯講到這裡,讀者可能會想:「咦,這全都要寫進合約嗎?」當然!所以厚厚的一本合約書,更像工作日誌,而且談合約的過程雙方會反反覆覆,改來改去、愈改愈細、愈寫愈多。
大家可能聽說過,藝人代言時,廠商多半會載明藝人在代言期間不得公開使用同類型的非代言商品,因此站在藝人立場,當然希望在代言期間受限制的時間、形式與範圍愈小愈好,這樣能代言的商品種類就愈多。反之,廠商的考量自然是相反,這就要看藝人和經紀人如何跟業者協談。
另外,廣告代言會有一個延伸的問題。現在很多產品會做人形立牌、招牌、燈箱給經銷商宣傳使用,常常已經過了很久,人形立牌、招牌、燈箱都蒙上一層灰還在用。照理說代言期間結束,這些關於肖像的宣傳物品也該撤掉,不過,考慮到有些商品(例如:隱形眼鏡、保健食品、美容用品等)會有一定量的物品在市面上流通,商品短時間內不會賣完,因此這類宣傳沒有這樣的嚴格限制。
作者介紹|陳鎮宏
台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律師、專利師考試及格,1991年起執業律師迄今,現為漢英得力法律事務所創辦及合夥律師,擅長商業合約及布局智慧財產權,榮列英國WWL運動及娛樂法律年報,是全球201位娛樂專業律師之一,為唯一入榜的華人律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本事出版社《比八卦更重要的事:大明星、歌手、網紅以及幫他們喬事的大律師》
責任編輯/鐘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