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年改違反憲法職業退休金制度性保障——以公務人員為例

2018-10-18 05:30

? 人氣

「經國家選任之公務員,他們的付出,自身所具有之基本權,應予尊重與善待,是重要的公共價值。」(資料照,蘇仲泓攝)

「經國家選任之公務員,他們的付出,自身所具有之基本權,應予尊重與善待,是重要的公共價值。」(資料照,蘇仲泓攝)

今年7月1日上路的蔡政府年改,施行已滿3個半月。近17萬名的退休公務員,約13萬人受衝擊,第1年即被扣減1至2成,10年半以後扣達3至4成,幾乎腰斬,提起復審救濟者約10萬人,已近8成。如此巨大的不服聲浪,考試院卻於9月7日表示目前沒有聲請釋憲計畫,且表示公務人員樂於自己救自己的退撫基金,願意接受改革云云。保障是考試院對公務人員憲定的承諾,考試院新聞稿如此事不關己的瞎話,著實令人心痛。所幸監察院於接受公教團體陳情歷經一年半載的調查後,於10月9日向司法院提起公教退撫新法違憲釋憲聲請。儘管這個聲請的命運與4日前司法院駁回黨產條例釋憲聲請有相同的憂慮,然監察院持續為人權請命,不畏艱困,為奄奄一息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留下生機,聲請無論最後結果如何,監察院在歷史上已無愧於前人,樹立承先啟後良好的典範。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11名蔡系監委隨後發表聲明聯名支持大法官〈拒絕監察院釋憲的聲請〉。基本上,監察屬於監督權,不是作為權,缺少調查權,整個職權等於架空,調查當然是監察的核心職權。尤其在行政立法司法權力結構明顯失衡,無法期待公平行使可能時,更顯珍貴。司法院以不受理處理這個屬於憲法本身的重大爭議,已值商榷,監委復將己身職權阿附於權力,漠視人民在行政壓迫下的苦情以及損害救濟管道的缺陷,實感遺憾。11名蔡系監委另同時表示公教退撫新法沒有違憲,這些監委中曾對軍公教溢於言表的偏見,猶印記人心,令人不寒而慄。法規並非永久不能改變,但是法規的修廢必須遵守憲法原理原則與人類永恆價值,不能選擇性的恣意妄為,不能鼓動民粹情緒喜惡不當聯結。當年納粹即是以民粹式民主不當聯結進行種族清洗。公教年改使1/3的退休人員風燭殘年變成領地板救濟金的窮要飯,這已完全背離憲法職業退休金制度性承諾,說明如下:

一、我國人民服公職職業退休金請求權之制度性保障,與國家平行對立,在特殊的政治地理環境中,發生強大的政治與經濟穩定功能,係屬攸關人民福祉之重要公共價值,一如德國公務員規定,受憲法直接保護。

綜括司法解釋及考試、行政兩院會銜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規範,國家與公務員間公法上職務關係具有三個內涵,(一)其為一個由法律所創設,具有當事人對立及相互權利義務的公法上雙務契約。這種雙務契約屬性當事人間有別於一般公法上下統屬關係,與私法上平行對等關係,並無二致。(二)國家對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照顧其生活及保障其權益之義務,公務員對國家則負有忠誠、執行職務等義務。(三)一如威瑪憲法中之地方自治與公務員規定,人民依憲法第18條規定服公職所由生之請求權,受憲法制度性保護。制度性保障依據德國憲法學,具有兩個重要內涵,一則受憲法直接保護,立法者不得以法律任意侵奪其核心本質;二則國家必須建立系統性制度或法律,以確保其存在與實現。司法院有關制度性保障之歷次解釋中有訴訟權、人身自由、大學自治、私有財產權、地方自治、婚姻家庭、服公職權及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等。依德國學者Haberle見解,基本權制度性保障的立法形成活動,並不單止於實現與保障,更具有積極排除他人侵害的義務。台灣特殊的政治地理與歷史發展引發人民愛憎偏好對立。客觀中立公正的公職人員,無論現職或退休,以特別的法律義務貢獻能力服務公眾,發揮強大的政治與經濟穩定功能,行憲以來,厥為民主法治健全發展的關鍵力量與公共價值。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