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獨立機關玩政治,搬石頭砸蔡政府的腳

2018-10-02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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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民黨立委阻擋中選會主委陳英鈐進入會議室。(甘岱民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民黨立委阻擋中選會主委陳英鈐進入會議室。(甘岱民攝)

獨立機關存在的主要目的,就在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給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本來毫無疑義的「定義」,在蔡政府主政下,不是破毀殆盡,就是爭議備出,從促轉會、監察院到中選會,最近都陷入困擾,只有一個原因:縱容政治力介入,讓獨立機關公信力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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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查案豈能「有罪認定」?

促轉會「東廠」事件才了,監察院立刻上陣,監委發出約詢通知書給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完全無視大法官早有釋憲,國立大學教授未兼行政職,根本就不在監委職權行使範圍之內;遭到批評後,不具名「監院人士」坦言,管中閔不接受約詢也只能尊重,但還是不服氣反問,「他担任公職期間的兼職,豈有不能查的道理?」監委應該好好研讀監察法,不論是糾舉、彈劾乃至調查的前提都是「違法失職」,換言之,監委調查的前提是:要有明確違法失職之事證;司法辦案還強調「無罪推定」,豈監委查案「有罪認定」?

萬一有懷疑,監委不能查嗎?監察院職司整飭官箴,其職權行使範圍在公務機關,管中閔曾任國發會主委,政務官出國出差都要報備的,監察院應該先查國發會、甚至入出境管理局,若事涉登陸(比方說代表財經官員出席APEC會議),再加上陸委會,確認有違法之虞再約詢;查案監委應該先看看監察院之前已經調查的案卷,凡此種種無不一查再查,果若有問題,教育部「跨部會拔管專案會議」豈能輕縱?哪裏輪得到監委數月之後再放馬後砲?

為了查管中閔的赴陸「被兼職」,才連番查出前教育部長吳茂昆賣專利,現任教育部長葉俊榮真授課還領生活費;倒是確認管被兼職沒有問題在案,才會有教育部長葉俊榮聲稱「這(赴陸被兼職)已經不是一個議題」,監委老在舊案裡倒騰,這到底是要騷擾管中閔還是葉俊榮?除了減損自己做獨立行使職權之監委的公信力,給沒什麼熱度的選戰添柴火,實在想不出還能有什麼作用?

20180703-監察委員蔡崇義(左)、王幼玲(右)3日於「彈劾前東華大學校長吳茂昆」記者會後,說明不同看法。(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蔡崇義(左)、王幼玲(右)對「彈劾前東華大學校長吳茂昆」有不同看法;對約談不兼行政職的台大教授、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倒是鍥而不捨,但却疏忽了監委職權不及於不兼行政職的教授,也忘了監委查案以要違法事證為前提。(顏麟宇攝)

中選會公信力若喪失,是民主重大危機

查案監委橫豎自甘「英系」,監院糾彈早就多年被行政機關視為聊備一格的「干擾」,即便送公懲會也往往不了了之,比方說,行政院長賴清德就因為拒入議會被彈劾,還不是「高升」閣揆?但中選會就不同了,在公投審議委員會被蔡政府(立法院)一舉廢了之後,既要管選務,更要管公投事務,今年是公投門檻降低後的第一個大選年,各路公投齊發,進入第二階段連署審查的就有十案,其事務繁重可想而知,但不論多繁重,中選會唯一能做的就是公平對待,等同視之。

早前,「以核養綠公投」已經發生補送件被拒,讓提案人接力靜坐中選會「絕食」,沒想到,絕食活動沒結束幾天,就在中選會開始逐一確認各公投案查對結果之際,該公投提案人又重回中選會,一來抗議中選會可能讓公投與大選脫鉤,二來「監督中選會」;不論是抗議與監督,都屬於「傳聞證據」,提案人會採取如此激烈手段,只有一個原因:對中選會徹底不信任!這對獨立機關是多大傷害?對中選會傷害還在其次,這是對民主、執行民主程序的傷害,公投提案審查程序都不被信任,試問公投結果能得到信任嗎?這是多大的危機?中選會豈能輕忽?

以核養綠公投之外,中選會率先公布了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盧秀燕的降低火力發電公投案,四十九萬多份中有十八萬多份「不合格」,不合格的連署書中還有上萬人屬「死亡人口」,中選會揚言提告,盧秀燕的嚴詞反問:送出四十八萬多份,中選會却說有四十九萬多份,哪裡多的一萬多份?公投案至此,能不成為選戰柴火嗎?

自有公投以來,不合格連署書所在多有,從來沒聽說過因此要提告的,頂多剔除,中選會要做的就是查核合格連署書,以確認到底通過連署門檻沒有,包括正副總統大選亦復如此,最有獨立參選連署經驗的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當年就因為連署被查出數百人是死亡人口,讓他大駡「那其他數十萬合格連署書,難道不做數嗎?」當然做數!所以,他依法參選,至於被查核出的不合格連署書也就不了了之。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為抗議中選會拒收補件連署書,在內政部門口前絕食已長達140小時,19日上午因血壓、心跳異常飆高,緊急送往台大醫院進行治療。(取自黃士修臉書)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為抗議中選會拒收補件連署書,靜坐絕食才結束不到幾天,又重回中選會以示「監督」的決志。(取自黃士修臉書)

公投案成立與否只能憑程序要件,不能憑好惡

為什麼不了了之?首先,刑法偽造文書成罪的前提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些被查出不合格既經剔除,就不干成案與否,公投照辦總統照選,基本「不生損害」,反倒是若經剔除後造成提案不成案,公投不成案或總統選不了,那確實「造成損害」,但這樣的損害是提案人和總統參選人(或他們的連署委託人)自己造成(不論故意或非故意),能告誰?

換言之,就中選會而言,剔除不合格連署書後,若是超過法定合格門檻,公投案就是有效的,公投就非辦不可

或問,中選會公務員累半死查核這些「有偽造之虞」的不合格連署書,難道不能主張造成其損害嗎?首先,查核就是他們的職責,根據公投法,中選會只能公告成立與否;其次,中選會果若要「創例」提告,那要找到「偽造」主體,以盧秀燕案為例,被中選會認定不合格的十八萬多份中,先要剔除連署人自己的疏忽,那還得法院逐一傳喚十八萬多人(一萬多已逝之人傳不了),才能確定他們是否「被偽造」?才能從中再縮小調查範圍調查哪些人擅自「偽造」?中選會累半死不夠,還準備讓法院累半死,蔡政府若嫌自己事不夠多,倒可以讓這戲碼一路玩到總統大選。

獨立機關不論是玩政治,或被政治玩,都不會有好下場,選舉在即,只有秉持公心,才能將爭議降到最低,中選會或蔡政府容或對這些憑空冒出的公投案有好惡,十個公投案裡多的是無意義公投,包括已有大法官解釋却仍提出的同婚和反同公投,包括即使通過政府也不準備照做的東奧正名公投,但中選會在第一階段同意其提案,就只能從程序要件查核其成立與否,不能為權力者或個人的好惡主宰。台灣民主三十多年,選務公信力基本建立,何忍讓中選會這塊獨立機關取後的淨土毀於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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