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觀點:一個平等各自表述─哈佛也搞種族歧視?

2023-07-1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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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判決其實對美國絕大部分的大學,並無影響。因為絕大部分的大學都是廣開大門,申請入學時沒有激烈競爭,因此也無須以積極平權措施來增加黑人的數量。會受到影響的,都是最頂尖的菁英學府—只有6%的大學生,在錄取率低於25%的大學中就讀。錄取率在25-50%的大學,其學生也僅佔全體大學生的10%!超過一半的大學生,都是在錄取率超過75%的大學就讀的。可知,就算有積極平權措施,它對美國高等教育的影響,也是微乎其微。這些頂尖大學,其新生中的非裔及拉丁裔,短期內應該會明顯減少。但這是「族群利益分配」的重心嗎?就有論者指出,如果真心在乎少數族裔的社會階層流動,把中等、普通大學辦好,讓想讀、能讀的人都能讀到像樣的大學,才有種族、階級翻轉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該把公立中小學國民教育的根基打好,這遠比「獎勵少數頂尖菁英」,更有實質平等的效果。把眼光一直放在頂大的少數名額,象徵意義多於實質效果,但或許也是菁英階層「表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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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跟臺灣不同的是,美國族群平等的激烈辯論中,鮮少討論到「原住民族」的優先入學問題。一方面或許是由於原住民族僅佔美國人口2%,積極平權措施會「擠掉」的其他族群人數較少,比較不會引起白人、亞裔的反彈。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原住民族」與「其他少數種族」(如:黑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原住民族在美國建國初期,皆以原主權國家之地位與美國締結條約,至今享有的自治權也是類似主權地位。所以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在處理「印地安事務局優先任用印地安人是否違反平等權」之爭議時,指出此等措施本質上乃是「政治性質」,而非「種族分類」。依此,各種法令政策、入學措施,對於原住民族所設的優先規定,除了「種族分類」以外,或許還應該考量「政治性質」,也就是原住民族與國家的特殊關係。

此外,「原住民族」這個概念以及法制,本質上就不可能是純粹「個人主義」的。美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憲法,對於「原住民族」,都不只保障「個別原住民」,更重視「原住民族認同與地位」。所以不該要求、期待原住民「別當我是族人,只能當我是個人」。司法院釋字803號解釋要保障的不是「個別原住民」的狩獵自由,而是「個別原住民認同其族群文化之重要基礎」,是為了「形塑其自身對所屬部落族群之認同,並得與其他原住民共同參與、實踐、傳承其部落族群之集體文化」,因此才受到保障。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所針對的「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更是以原住民「族」的集體身分當作憲法權利之基礎。在這樣的「集體認同」邏輯之下,不論我們對哲學上的平等以及憲法第七條的種族平等,是否採取個人主義觀點,在「原住民族」的相關政策措施上,都不能像美國最高法院這麼個人化,這麼排斥「族群身分」。原住民個人的保障,有很大部分就是要跟他們的族群歸屬、傳統認同連結在一起。這才是探究「原住民入學保障」該有的視角!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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