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銘專欄:基金管理費也要資源回收?

2018-08-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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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進入第五年也有成功退出的投資,售股得到四百萬歐元,由於第四年初時已經將前三年的管理費「回收再投資」了,因此需要「保留回收再投資」的金額只有第四年的管理費,也就是六十萬歐元,剩下的三百四十萬歐元則可以歸還給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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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如此循環下去,再投資的金額將可以達到管理費總額,總投資金額就可以達到基金總額的100%,也就是四千萬歐元。相較之下,不進行管理費回收再投資的基金只能投資三千四百萬歐元,要達成LP心理上期望的三倍淨回報、也就是一億兩千萬歐元的難度比較高。

不進行管理費回收再投資,計算所需投資組合績效倍率:

120M€ ÷ 34M€ = 3.53倍

進行管理費回收再投資直到100%為止,計算所需投資組合績效倍率:

假設投資組合平均績效倍率為R倍,需要用來產生管理費完全回收的原始投入金額為(6M€/R),再投資的金額為6M€,剩餘只投資一次的資金為(34M€ − 6M€/R),因此基金結束時能夠出售股權取回的現金為:

6M€ × R+(34M€ − 6M€/R)× R = 120M€

=> 40M€ × R− 6M€ = 120M€

=> R = 3.15倍

很顯然要達成3.15倍的平均投資組合回報要比3.53倍容易,LP也更容易拿到真正的三倍回報。

上面是極度簡化的計算,實際上再投資的時間點較晚,能夠產生的回報倍率可能會受影響,如果再考慮到GP績效獎金抽成的話,計算會更複雜。但是不管多複雜,有再投資一定都比沒有再投資有更高機率達到預定的績效,這也是為什麼表現好的基金往往合約會把總投資金額拉高到150%或甚至200%——當然在這樣的設定下,再投資金額就不僅僅是管理費回收了。

最後,由於風險資本基金的GP績效紅利抽成,都是在LP已經100%回收投入總金額後才開始,因此不管是100%的單純管理費回收再利用,或者150%、200%的追求更高績效,GP和LP兩者的利益都是一致的——透過更高的投資金額,LP可以更有保握得到預期的回報率,GP也更有機會拿到應得的紅利。

*作者為台灣大學電機畢業,在台灣、矽谷和巴黎從事IC設計超過十年,包含創業四年。在巴黎工作期間於HEC Paris取得MBA學位,轉進風險投資領域,現為Hardware Club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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