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77506 號(1995年7月12日)修正發布《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規定,(84)台內地字第8481117 號(1995年7月26日)定自同年9月1日施行。
[3] 住宅大樓,一般定義為超過10層樓並擁有電梯的集合住宅,部分配有同前註。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及第106條。
[5] 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
[6]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6款)。
[7]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
[8]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
作者為佃農之孫,攤販之子,任職中央逾卅年,即將屆齡退休,偶投書於報紙與專業期刊,論公共事務為主,不動產議題居多,俾能針砭時政與法制之弊以除民瘼。
半生所見,我公務員固為菁英,但體制僵化,而難人盡其才。雖有狂狷者當道,然狷者多墨守成規,不知變通,狂者倡議改革,多不切實際。狷者戒慎於多做多錯,唯求獨善其身,期能優渥退休,故其中多見反對年金改革者。狂者多為討好當權者,嘩眾取寵,甚有狐假虎威,以遂其私。是以歷來行政改革難符人民期待,或有改善處,卻緩如牛步。是乃上位求改革者,急於立功而躁進,而未深入研析問題;在野政客以重掌政權為要務,只知博取媒體聲量,誤以民粹為時尚,欠缺宏謀遠略,而無力監督政府。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