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搜索聲押律師,張靜親歷令人絕望的司法改革

2022-03-25 06:20

? 人氣

第二,被告或被告律師提交的證物,送到檢察官手裡竟轉而成為犯罪證據,這是哪一門法律規範?若此案成立,被告還有權利提交足堪自我防禦的證物嗎?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第三,妨害秘密是告訴乃論,除非散布才屬公訴罪,張靜和他的當事人,提給檢察官的監視器翻拍照片,是做為證據用,既無散布又何來妨害秘密?

第四,東檢呼籲近半年曾往張靜辯護當事人美體沙龍店的民眾主動連繫,證明張靜並未散布翻拍的內容,難以理解的是,此案發生在二0二0年,東檢要這半年前往的民眾主動連繫,意欲何為?羅織新案?還是要不要簡單一點,規定台東轄內沙龍按摩業者,都不能裝設監視器?那麼未來若有犯罪情事,缺乏第一時間或第一現場的佐證,東檢肯負責嗎?

第五,本案案情仍不明確,檢察官辦案的第一原則就是無罪推定,東檢堂而皇之公布張靜當事人的店面地址,有沒有洩露個資或影響業者營生之嫌?若因為造成的營業損失,東檢能負責嗎?

第六,如果該沙龍確有足堪拍到民眾隱私的監視錄影器,該搜索的地點應該是沙龍,而非律師事務所。

傳喚既不明示身份亦隱晦案由,是檢察陋習

台東地方法院以「程序理由」駁回東檢的聲押,因為檢方傳票並未載明是以何身份傳喚張靜,檢方既未述明是以「被告」身份傳喚張靜,就無法認定拘票核發符合法定程序;東檢則以傳喚身份並非刑訴法「明示」的「法定事項」,且警詢時即已「告知」,既否定自己的傳票拘票不符合法定程序,甚至質疑法院有誤解刑訴法之虞;審核連對拘、傳的「法定程序」都有這麼大的認知落差,民眾如何相信司法?

最重要的,檢察官顯然忽略刑訴法的修立法意旨在保障人民訴訟權益─包括原告與被告的防禦權,而非檢方的方便,而「法定程序」就是保障人權的基本,東檢會「漏列」被傳喚人的身份,絕非「低級錯誤」,絕大可能是經年「陋習」,多數民眾都有相同的經驗,收到的傳票除了身份不確知是證人還是被告,甚至連案由都莫名所以,簡單講,傳票送達,驚嚇先行,就這一點而言,東檢倒是遵行「平等原則」,連對待在野法曹都如此輕忽,遑論市井小民,莫怪張靜會感嘆,司法改革不夠,已經到了必須革命的地步。

東檢搜索聲押張靜,是不是為了總統論文門嚇阻之用,確實不宜多做揣測,但從通緝彭文正到搜索張靜聲押未果,唯一作用就是給蔡英文找麻煩,讓更多人相信論文門果然有問題,否則何至一而再發生如此荒唐的司法怪現象?可笑復可嘆的是,這些都是蔡英文倡議主導司法改革後的「成果」,蔡英文創造了一批怪異司法官,讓她司改不但失敗,甚至可能就是摧毀司法公信力的禍因。

本篇文章共 9 人贊助,累積贊助金額 $ 1,230

喜歡這篇文章嗎?

夏珍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