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在線》大學校長應如何選出?校務會議該插手到什麼地步?

2018-03-0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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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大學法》第十五條規定:「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第十六條規定:「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七、……。」其中都屬「對事」。試想:本來選出一些代表,是希望他們去參加校務會議好好「議事」的,若同樣的代表又因一時際遇參與投票而同意校長的連任或去職,或同意參選人的參選,合理嗎?這似乎逾越了《大學法》所規定校務會議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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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在眼前,我們看到臺灣高教龍頭的臺灣大學接連上演這樣的戲碼!2016年5月28日,臺大校務會議高票同意楊泮池校長續任。2017年4月23日,校務會議復投票同意涉及「論文造假案」的楊泮池校長不續任。2017年12月23日,校務會議對八位校長參選人投票,只「推薦」其中五位進入遴選程序,「淘汰」了其中的三位可能受到遴選委員會青睞的優秀人選。

中研院士、台大講座教授管中閔當選台大新任校長。(圖為治校說明會,取自台大校長遴選專區視頻截圖)
中研院士、台大講座教授管中閔進入遴選程序前,先經校務會議的治校說明會通過推薦。(取自台大校長遴選專區視頻截圖)

進一步探究,則教育部所頒布的行政命令〈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規定「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已逾越了前述《大學法》關於校務會議職權的規定,大家渾然未察。於是在不久前的臺大校長遴選過程裡,我們看到校務會議多處介入遴選委員會委員的產生過程:由行政會議推薦的六人,交請校務會議選出三人;由校友總會推薦的四人,交請校務會議選出二人;甚至職員代表由全體職員選出兩位後也要交由校務會議選出一位。

是誰賦予臺大校務會議如此巨大的權柄?答案一固是如前述教育部的行政命令(其中規定「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答案二是臺灣大學自己!

故事要從1993年二月到六月間說起。當時臺大校長突然出缺,而立法院已躺著1991年一讀通過《大學法》的修正案,其中包括校長須經遴選委員會產生的條文,尚待二讀及三讀。臺大教授們為尋求「大學自治」與「校園民主」,匆忙自組十五人的遴選委員會(全是校內教授),對六位候選人「審查」,然後交請校務會議投票選出兩位,提交教育部。就在這一過程中,開創了校務會議干預遴選的惡例,選風也開始敗壞。

其後(1995年5月27日),臺大校務會議通過的《組織規程》第三十四條寫:「遴選校長委員會,……,遴選校長候選人若干人,於提請校務會議選出二至三人後,由本大學提教育部擇聘之,……。」明顯讓校務會議凌駕「遴選校長委員會」之上!後來該程序復修改為先由校務會議投票「推薦」,再經遴選委員會「遴選」──略有改進,但不改校務會議干預校長遴選的本質。教育部對此並未加以糾正,大家也習以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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