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當醫療遇上科技─給「通訊診療辦法」草案按個讚

2018-02-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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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台灣的醫療資源長期分配不均,如何有效整合並使用資訊科技來彌補城鄉之間的醫療差距,已漸成為醫療資訊應用學者所討論的重要課題。(資料照,Pixabay)

作者指出,台灣的醫療資源長期分配不均,如何有效整合並使用資訊科技來彌補城鄉之間的醫療差距,已漸成為醫療資訊應用學者所討論的重要課題。(資料照,Pixabay)

根據研究,遠距醫療(telemedicine)的定義,乃是利用電子通訊方式進行醫療資訊傳遞,進而提供照護,在美國已經有40年的歷史,最初是利用視訊設備監測加護病房病患狀況,隨著通訊方式進步,遠距通訊能提供的資訊越來越多,遠距醫療早已不再是小說或是電影場景。至2015年為止,美國已經有 47個州以及華盛頓特區,將遠距醫療納入美國聯邦醫療保險給付中(包括如遠距精神醫療,遠距會診,遠距加護病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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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遠距醫療發展,歷次的法源依據分別為「山地離島地區通訊醫療之實施地點及實施方式」、「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通訊醫療規定」,以及「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升計畫」。遠距醫療最早始於1995年,開始乃是透過遠距醫療,以資通訊設備的輔助,照護偏遠離島地區的民眾。當時主要是以醫學中心為主軸,與偏鄉離島的醫療院所,以會診、視訊會議、病歷影像傳輸等方式,進行遠距醫療與教學,以解決偏遠離島地區醫療資源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照護偏遠地區的居民健康。舉例而言,由臺大醫院負責與金山衛生所連線、成大醫院負責與澎湖地區省立澎湖醫院連線、台北榮民總醫院負責與金門地區花崗石醫院,及宜蘭區域基層醫療單位連線、並由三軍總醫院負責與馬祖連線。嗣後,慈濟醫院亦於2001年加入,負責與花蓮及台東偏遠鄉鎮連線。截至2004年,共有27個連線單位參與,服務內容包括遠距醫療(會診、視訊會議、病歷影像傳輸)及遠距教學。

台灣的醫療資源長期分配不均,偏遠地區的醫療資源,比起都會地區缺乏許多,重症醫師相對更是不足,所以如何有效整合並使用資訊科技來彌補城鄉之間的醫療差距,並讓醫療人員能於最快時間內提供正確之急救處理以挽救寶貴生命,已漸成為醫療資訊應用學者所討論的重要課題。遠距醫療提供的會診與教學,可以突破時問和空間的障礙,由醫學中心、地區醫院與基層醫療單位共同建立的醫學資訊網絡,除可以提高偏遠地區醫療的品質外,也同時提供了醫療人員互相討論,隨時接受繼續教育的另一種管道。此外,遠距醫療除了可以節省人力、時間及資源外,亦可掌握診治先機,讓病患及時接受適當治療,進一步提高治癒率。

我國推行遠距醫療照護最大的限制,乃在於現行醫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雖然法規允許醫師在主管機關指定的區域進行通訊醫療行為及診察,但就「高齡人口」、「慢性疾病患者」而言卻又相對不足,且亦不利於推動健康照護的普及化。

縣府九月份擴大主管會報 黃縣長頒贈東基柯彼得醫師國民身分證 感謝奉獻後山醫療30餘年 期團隊同仁保握時間與進度為家鄉美好明天盡心力(取自台東縣政府網站)
台東縣長黃健庭頒柯彼得醫師國民身分證,感謝奉獻後山醫療30餘年 。(資料照,取自台東縣政府網站)

然而,隨著資通技術的不斷進步,以及伴隨高齡化社會而來的大量醫療需求,衛福部於通盤考量後,亦認為放寬醫師以視訊等通訊方式進行診療,確實有其需要,因此乃依據醫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日前擬具「通訊診療辦法」草案,並於今年1月10日對外公告,預計最快3月份即可正式上路。

草案中在現行的16個縣市、53個鄉鎮以外,預計再放寬約40個偏僻地區(以花蓮縣為例,即擬增加花蓮市、鳳林鎮、玉里鎮、新城鄉、吉安鄉、壽豐鄉、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富里鄉),內容並包含以下規定,例如:(一)明確定義並放寬醫師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特殊情形,包含「急性住院病人,依既定之出院準備計畫,於出院後三個月內之追蹤治療。」、「住宿式長照機構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其住民之病情需該醫療機構醫師診療。」等情形。(二)為了更進一步保護病患權益,草案中亦要求醫師所屬醫療機構應事先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畫內容,並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實施;通訊診療過程,應全程確保病人之隱私權受到保護,以及病人方之醫事人員執行通訊診療醫囑時,應將執行紀錄併同病歷同時保存等相關配套措施。

雖然有論者認為,草案中亦應一併考量如「外出復健」、「送藥到府」、「精神科病患是否亦應一併納入遠距醫療」、「如何解決離島偏鄉地區的數位落差」,以及「應盡速研擬實施遠距醫療時,應否錄音、錄影,以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等問題。當然,草案內容有時確實難以一步到位,在上開事項外,亦建議衛福部可考慮進一步針對如何有效進行事後的監督查核,以及適當給予獎勵措施等事項為更細膩周全之規範。但無論如何,「通訊診療辦法」已經勇敢邁出了一大步,對於偏遠地區需要醫療照顧的民眾,除了平衡城鄉醫療資源的分配不均外,亦可掌握寶貴的治療先機,對於病患提供及時且有效的醫療協助,仍值得給予肯定。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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