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再遭判監:香港已是「半獨裁城市」

2018-01-17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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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佔領的示威者認為,他們佔據馬路,是為了向政府爭取民主的選舉制度;但反對佔領運動的一方認為,雨傘運動本身是違法活動,不存在所謂「違法達義」,認為應該對學生領袖及示威者有具阻嚇力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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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對BBC新聞之夜說,香港沒有「政治性的罪行」,現在對示威者的控罪均是來自普通法傳統。

黃之鋒(左)、羅冠聰(中)、周永康(右)
黃之鋒(左)、羅冠聰(中)、周永康(右)的案件仍有待宣判。

「寒蟬效應」

三人的代表律師星期二在終審法院庭上表示,被告採取「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抗爭手法,過去同類型案件較常以社會服務令處理,擔心今次重判,會在示威者間造成「寒蟬效應」。

不過,法官考慮到示威抗議有「暴力成份」,認為即使有「寒蟬效應」,也不是問題,防止日後有「暴力」的抗議活動。

終審法院聽取各方陳詞後,押後裁決,三人獲准保釋,他們預料裁決結果正面。

「現在香港社會面對不民主的體制,市民不能夠用選票懲罰政府,我們便應該要有更大的權利,能夠用積極的行動、公民抗命的方式,對政府說他們有很多事情做錯了。」被告之一、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說。

甚麼是「公民抗命」?

2014年,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發起爭取真普選的「公民抗命」行動,效法甘地、馬丁·路德金恩的傳統,「以公開、蓄意及有限度的違法行為,嘗試去改變不公義的制度」。14年底,數以萬計的港人以爭取「真普選」為訴求,佔據香港的交通要道79天。

戴耀廷主張示威者作出上述行動後認罪,並在法庭審訊中陳述自己的理念。但戴耀廷亦引述英國2006年的案例指出,「公民抗命」應成為裁判官量刑時,「考慮抗爭者按良心而行的動機」。

在台灣,法院採納「公民不服從」為「正當理由」,判反服貿運動中衝入立法院的示威者無罪;香港的法院將會對「公民抗命」採取何種立場,引發關注。

針對2014年三月學生「反服貿」衝入立法院的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首度引用「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判處陳為廷、林飛帆、黃國昌等22人並非「無故」闖入,而是具「正當理由」,判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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