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伯騰觀點:王炳忠被搜索二三事

2017-12-2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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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王炳忠等4人疑涉《國安法》遭調查局幹員帶走案,新黨號召民眾到北宜公路上的調查局國安站外聲援。(陳明仁攝)

新黨王炳忠等4人疑涉《國安法》遭調查局幹員帶走案,新黨號召民眾到北宜公路上的調查局國安站外聲援。(陳明仁攝)

由於禮拜二(106/12/19)的行程只有下午的民眾諮詢,以及晚間跟客戶開會,打定主意在這麼冷的天氣絕對不離開溫暖的床,也誓言不到中午不睜開眼睛,但卻被幾聲LINE訊息給干擾了原訂計畫,當我掙扎著睜開雙眼,拿起手機,發現是認識的記者傳訊息給我,附上一篇新聞連結,標題是『王炳忠疑涉國安法今晨住家遭破門搜索』,還附上問候『早安!今天早上我醒來第一則看到的新聞XDD』,開啟了我不美麗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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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王炳忠這件事情,有一個前提我必須要在講述法律問題前陳明,『目前定義其為政治迫害,或是否認都太早了』,王炳忠本次被逮捕,社會上的觀點很兩極,一方氣急敗壞地指責檢警是政府打手,『綠色恐怖、威權復辟』等言論不絕於耳,另一方則是冷處理,呼籲檢調要有確實證據云云,讓人有種時光錯亂、位置互換的感覺。

但大家要知道一個前提概念,所謂的白色恐怖,是政府藉由國家機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去懲罰、制裁異議者,『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是檢驗這個立論是否成立的要點,本次事件是否會『演變』成白色恐怖?我不知道,但檢調目前的搜索、傳喚,其實並沒有特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距離『司法迫害』可能有一段相當的距離。無罪推定固然是很棒的一件事情,身為律師,我也希望檢調在面對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最好也把無罪推定原則放在眼前,但在偵查啟動後之搜索、扣押、傳喚當事人訊問,檢調站在嫌疑人的對立面而採取有罪推定的立場,也是可以理解的事情。

新黨律師及支持者,在北檢外群聚聲援王炳忠。(周怡孜攝)
新黨律師及支持者,在北檢外群聚聲援王炳忠。(周怡孜攝)

接著,讓我們按照時間順序來看一下本案的法律問題,檢驗一下正當法律程序:

首先討論的是,搜索扣押需待律師在場始可為之嗎?

答案是否定的,依刑事訴訟法150條的規定,僅規範審判中之搜索扣押律師得在場,但書甚至規定認其在場於搜索扣押有所妨害者,也可以不令律師在場。刑事訴訟法144條第2項亦規定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甚至可以禁止被告本人進入該處所。也就是說,只要持有搜索票,檢調基本上是可以清場的,即便在審判中有委任律師的狀況也是如此,何況偵查中律師並無搜索在場權。而王炳忠與警方僵持40分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其實拒絕檢警搜索就可以行駛強制力了,但為何檢警會跟王炳忠僵持那麼久呢,魔鬼藏在細節裡頭,在後面的時序會一併說明。

另外一個問題是,調查局把人帶走到底合法否?

根據在網路上流傳的一紙『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證人通知書』,受文者是侯漢廷,該傳票的傳喚事由是刑事訴訟法196條之1,以證人的身分傳喚侯漢廷到場詢問,新黨被調查局帶走偵訊的幾位應該都是一樣的情況。

這一點的確會有問題,並無法僅憑證人通知書作為拘捕當事人之令狀,但調查局也沒有那麼笨,依照調查局所發新聞稿稱『本局執行人員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似乎又規避掉了上開問題。

王炳忠父親王進步、新黨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廷、宣傳部副主任林明正、新聞秘書陳斯俊被移送北檢。(陳明仁攝)
王炳忠父親王進步、新黨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廷、宣傳部副主任林明正、新聞秘書陳斯俊被移送北檢。(陳明仁攝)

我並不是要幫檢調說話,只是要提醒大家,檢調在做這種矚目案件時,都會為了適法性做詳盡的沙盤推演,一些網友所質疑的『夜間搜索』(當日日出時間為06:30左右,但媒體一開始的報導是檢調6:00就到場)、或是傳票記載時間為08:30,為何那麼早就來抓人?這邊就媒體提供最新的時間順序給大家做一個流程圖,旁邊會附註可能的法律問題:

06:30檢調到達王炳忠住所,出示搜索票、傳票,要求王炳忠同意搜索,但未獲同意。(6:30分左右日出,當時可能仍屬於夜間,傳票登載到場時間8:30)

06:30許日出

07:21破門進入搜索(才開始使用強制力,日間)

08:00陳麗玲律師到場(偵查中律師無在場權,這一點在學說上飽受批評,早就應該修法了)

08:30搜索持續中(屆傳票登載到場時間)

11:40搜索完畢,提示傳票,據調查局新聞稿所揭示,王炳忠拒絕前往,另行請示檢察官,後出示拘票,帶回。

在這邊我們可以發現,調查局的時間都卡的很好,規避掉了夜間搜索以及先傳後拘的問題,這也是我們在實務工作上,碰到調查局經手案件都很苦手的原因,因為調查員普遍法律的素養不差,要找他們的毛病並不簡單。

至於許多人詬病檢調慣用證人傳喚,規避緘默權以及律師陪偵的權利,再轉換成被告這件事情,則是實務上常見的狀況,這也是司法機關必須要改革的重大項目之一,但這個問題並非個案,而是歷來檢調的慣用手法,或許藉由這種政治風暴,能夠一併糾正這樣的惡例,也算是一件好事情,不過目前檢調並沒有用這種方式對待王炳忠等人,而是直接請回,這一個批評點在本案目前還沒有發生。

王炳忠被搜索及帶回調查局,在程序上並非毫無瑕疵,但到目前為止,所犯的瑕疵,即便有不妥之處,但要直接指摘『X色恐怖』或是『威權復辟』,我認為都太早下定論。但嗣後這件事情會不會真的變成政治迫害,我不知道,也不能斷言,畢竟案件牽涉到兩岸敏感政治議題,希望司法機關要審慎地處理本案。

*作者為匡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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