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浩觀點:《開羅宣言》是國際條約嗎?-與馬英九商榷

2017-12-0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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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前排依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邱吉爾、中國蔣宋美齡。後排依序:中國的商震與林蔚;美國的布里恩·薩默維爾、約瑟夫·史迪威、亨利·阿諾德;與英國的約翰·格瑞爾·迪爾、路易斯·蒙巴頓、阿德里安·卡爾東·德維亞爾,攝於1943年11月25日。(取自維基百科)

開羅宣言。前排依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邱吉爾、中國蔣宋美齡。後排依序:中國的商震與林蔚;美國的布里恩·薩默維爾、約瑟夫·史迪威、亨利·阿諾德;與英國的約翰·格瑞爾·迪爾、路易斯·蒙巴頓、阿德里安·卡爾東·德維亞爾,攝於1943年11月25日。(取自維基百科)

前總統馬英九日前到東吳大學後山王寵惠先生的墓前獻花,他在臉書上貼文說: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寵惠先生是中國代表團在開羅會議的主要外交幕僚,在《開羅宣言》草擬時,堅持必須寫下『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列島等必須歸還中華民國。』儘管遭遇英國代表反對,寵惠先生仍據理力爭,終於獲得美國支持,成功將這段話納入12月1日在華府、倫敦、與重慶同時發布的《開羅宣言》,也成為日後臺灣國際法地位的重要依據。... 寵惠先生的貢獻不應被遺忘,《開羅宣言》的條約地位與效力也不應被質疑,希望大家都能記住這位貢獻重大、努力捍衛中華民國權益的傑出外交家,尤其是東北人與臺灣人,更應該特別敬佩與感念他。」

《開羅宣言》反映當時中美英三國領袖對戰後處理日本與東亞問題的一些重要意向與共識,但說它是對各國均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則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

前總統馬英九在王寵惠先生的墓前獻花。(取自馬英九臉書)
前總統馬英九在王寵惠先生的墓前獻花。(取自馬英九臉書)

根據美國國務院歷史文獻辦公室網站,《開羅宣言》的正式名稱為開羅會議《新聞公報》( Press Communiqué),  該公報並非以羅斯福總統,蔣介石委員長和邱吉爾首相的名義直接發表,三人也都沒有簽名。而緊接着召開的德黑蘭會議,發表的公報叫《三強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Three Powers),由羅斯福,邱吉爾和史達林主席簽名。1945年7月的《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Proclamation by the Heads of Governments,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the United Kingdom),也是以三國領袖名義簽名後發表的,蔣介石未實際與會,只是同意由美國總統杜魯門代簽。該公告的第八條聲明《開羅宣言》的諸內容必須加以實施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沒人簽名的開羅會議新聞公報與有簽名的宣言或公告,英文用詞是不同的,文件本身的國際法地位和約束力顯然也是不同的。

為什麼所謂《開羅宣言》只是一個新聞公報呢?根據美國國務院歷史文獻辦公室的說法,開羅會議主要是討論對日戰爭的軍事問題,所以美國國務院會前沒有專門為羅斯福準備討論政治問題的文件,也沒有派負責東亞事務的外交官和法律顧問參加會議。而中美討論公報草案之前,只有蔣介石,宋美齡,中華民國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王寵惠,與羅斯福及他的私人顧問霍普金斯五人進行了一次晚宴,談到了戰後臺澎的歸屬和其它戰後政治問題,可是,中美雙方都沒有正式會議記錄。 兩人也沒有同邱吉爾就這些政治問題舉行三方正式會談。當時,三國領袖都是將這個文件看作提供給媒體的新聞公報,並不是一個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所以,他們既沒有簽字,也沒有徵求法律顧問意見,也沒報請內閣會議和立法機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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