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黃珊珊是「法盲」?

2021-04-2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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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創立司法審查權的時候,當時的最高法院院長馬歇爾最著名的論證主張:法院既然必須適用法律,而憲法和一般法律都是法院遵守的對象,法院自然必須衡量法律是否與位階更高的憲法衝突。因此,法院在裁判過程中解釋法律,提出自己見解是司法程序的當然,談不到僭越立法權。同理,如果台北勞動局做出支持銀行,拒絕給假的處分,那也是適用法律的合理現象。當然與侵犯立法權或司法權無干。更談不上凌駕立法或司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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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盲說太過離譜,我再舉一個應該是舉世皆知的案例,同時說明法律解釋不能以詞害義。而這樣做,不叫侵犯立法。1889年美國紐約終審法院審理了一件案子 (Riggs v. Palmer, 115. N. Y.  506)。 原告是被繼承人的孫子和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為原告所殺害死亡,因而發生財產繼承問題。紐約州法律沒有規定法定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就不得繼承。但法院認為:沒有任何法律制度會允許如此違反良心的解釋。此案傳頌超過一個世紀,是法律如何解釋的經典。如果照「法盲說」, 繼承法明文規定孫子是法定繼承人,不論是否殺害被繼承人,都有權繼承。法院不願對法律文字做機械的解釋及荒謬的適用,扯不到侵犯立法

誰是法盲?

作者指出,正義女神蒙著眼睛,是要你不偏不倚。不叫你綁住大腦,成了有眼無珠的法盲。(圖/Getty Images@iStockphoto)
作者指出,正義女神蒙著眼睛,是要你不偏不倚。不叫你綁住大腦,成了有眼無珠的法盲。(圖/Getty Images@iStockphoto)

約十年前,當時的板橋地院有位法官將眼瞎的當事人的導盲犬,轟出庭外,引起大眾不平。認為法院指者禁止動物進入法院的規定為擋箭牌,是不知法律真意的「法痴」。十年過後,當時可能還穿開襠褲的未來社會中堅,其法律見解居然無啥進步,同樣離譜。令人嘆息的是:也許不是學子之過,而是壟斷學術,教育,文化,社會,就業,政治,和經濟資本的「大人」的失誤了。(馬克思只談經濟壟斷,耳熟能詳。法國的社會學家博迪鄂 (Pierre Bourdieu) 將觀念擴大。讀者有興趣,可參考例如他的 「PRACTICAL REASON」 【實踐理性] (1998)).

美國務實主義鼻祖柏爾斯 (Charles S. Peirce)曾經說過:抽象的原則觀念,對小事也許有用。碰到關鍵要事,那就一點用都沒有(大意)。抽象晦澀,雲深不知處的「大」原則:「依法行政」,「等者等之」,應付考試搪塞也許有用。想解決現實具體問題的判斷,那就完全像是隔鞋瘙癢。討論法條,抄而不解,視而不見,有看沒到,形存實亡,不叫「依法」,不是「平等」。正義女神蒙著眼睛,是要你不偏不倚。不叫你綁住大腦,成了有眼無珠 (或許也是法盲製造出來)的法盲!

*作者是律師/教授、哈佛法學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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