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蒲是遷村,不是徵收
目前遷村計畫草案由於前項的謬誤,因而產生遷村依據的謬誤。目前遷村計畫草案係認為:「大林蒲遷村為取得新材料循環園區用地之一環,按新材料循環園區計畫所載,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第1項、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之規定,優先採協議價購方式辦理,不成則依法徵收…並應以新材料循環園區計畫所定原則,循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相關法令,辦理各項作業。」
由上述大林蒲遷村過程,可知大林浦遷村是依據歷年政府對居民的承諾而來,不是由新材料循環園區的設置而來,故遷村依據及原則,應遵循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各項遷村相關會議的議決,並不是依據新材料循環園區計畫的用地需求,不符合土地徵收法之原意。據此,大林蒲是遷村,不是徵收,即不可以產業創新條例及土地徵收條例作為來辦理遷村的依據。
空污加害者未究責,不符合環境正義
大林蒲遷村乃由於空污而來,根據106年大林蒲、鳳鼻頭沿海六里遷村意願普查報告書:大林蒲居民夢魘不僅是環境污染而己,層出不窮的公安危害更是常讓當地生活陷入驚恐之中。例如:101年8月中油大林煉油廠第一重油脫硫工廠發生氣爆;104年11月中油大林煉油廠又傳出爆炸巨響,現場不斷竄出黑煙;105年9月台電大林廠機組更新改建和輸配線路工程發生潛盾意外,造成中林路嚴重崩塌;106年3月中林路再次塌陷超過1公尺。
目前遷村計畫草案雖言稱環境正義,惟事實上遷村的經費係由新材料循環園區計畫(公帑)而來,政府並未對於空污加害者加以究責,令其支付必要的遷村費用,因此並不符合環境正義。
*作者為長榮大學土地管理與開發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