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鄭性澤再審無罪 台灣從此刑求絕跡?

2017-11-01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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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右)等救援律師幫鄭性澤(中)等蒙冤入獄者伸張正義。(蔡亞蒿攝)

邱顯智(右)等救援律師幫鄭性澤(中)等蒙冤入獄者伸張正義。(蔡亞蒿攝)

台中高分院十四號法庭裡擠滿了人,等著聆聽鄭性澤再審的判決。宣讀判決的審判長黃仁松念出「無罪」兩字時,在場的人發出了低低的欣喜聲,在底下悄悄地相互握手道賀。二○○二年鄭性澤被告殺人、未經許可持有手槍,他曾一度死刑定讞,去年五月裁准再審後暫停執行死刑,他才走出死牢。又歷經一年多的審理,十月二十六日再審法庭終於推翻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讓他重新成為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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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要找律師,警方一頓毒打

二○○二年鄭性澤與好友羅武雄在台中豐原一家「十三姨KTV」喝酒,羅武雄拿起手槍射擊天花板與桌上酒瓶,因此驚動店員報警。員警蘇憲丕到場後衝入包廂內,雙方一陣火拚,羅武雄與蘇憲丕雙雙身亡,鄭性澤則因腿部中彈而開放性骨折。

之後檢調調查認定員警蘇憲丕身中三槍,第一槍來自正前方的羅武雄所擊發的子彈,隨後羅武雄也遭槍擊身亡,其餘兩槍則是由鄭性澤所擊發。原判決認定鄭性澤當時從位子上移動到羅武雄左側,拿起羅武雄的制式克拉克手槍朝蘇憲丕擊發,再丟下手槍移動回原位置上。

由於彼時鄭性澤曾寫下自白承認開槍殺警,讓檢警提出的「兩階段開槍」與「移動說」有了佐證。雖然鄭性澤曾在庭上翻供,聲稱遭到刑求才寫下自白,但未被採信,這份自白也成了他被定罪的鐵證之一。

如今這份因刑求而寫下的自白終於被推翻,再審判決裡改判無罪的其中一項理由便是:「被告在警詢的自白非出自任意性,且也與事實不符,因此不能採用。」

多數法官護同儕難推翻原判決

審判長黃仁松解釋,法院勘驗鄭性澤當年寫下自白書的畫面,發現警方未依照基本程序先詢問姓名、資料並告知權利事項;另外根據鄭性澤進入看守所與就醫時的照片,也能看出鄭性澤被警方詢問時臉部出現新的傷痕。雖再審判決未寫明「刑求」二字,但媒體進一步追問是否刑求所致,黃仁松也坦承:「是啦。」

其實當年遭到刑求的不只鄭性澤,就連證人也曾被不當取供。鄭性澤案的救援律師邱顯智說,當時警方詢問其中一位證人是否要找律師,證人回答「要」,隨後馬上遭到毒打,警方甚至譏諷:「我隨口問問你還真的說要。」

而翻開台灣司法史,刑求案例比比皆是,像是蘇建和、江國慶都是著名因刑求所致的冤案。而曾經由陳水扁總統特赦的蘇炳坤,三十年前遭警方刑求指其為銀樓搶匪,當年蘇炳坤被毛巾摀臉灌水,逼他承認行搶銀樓。

這次鄭性澤的再審過程裡,邱顯智等救援律師也曾搜尋判決系統,尋找當年偵辦鄭性澤案的台中豐原分局是否出現其他刑求爭議,「結果找到許多刑求案,例如一樁『楊家滅門血案』,裡頭四個被告就都被刑求;也有因為刑求而被法官排除自白做為證據的案例。」

刑求是造成冤獄最主要原因。台灣司法慣常使用自白做為定罪的主要證據,自白若來自刑求,後續再使用自白做為定罪的理據,那麼判決的正當性當然也出現疑慮。且由於司法界內部的保守性,與來自前輩、後輩的同儕網絡壓力,讓多數法官難以推翻先前判決。結果即便判決依據的是不當取供的自白,後續訴訟上大多只會將錯就錯地延用下去,導致當事人因為一份被迫寫下的自白而親手將自己入罪。

邱顯智引用同為鄭性澤案救援律師之一的羅秉成的話來形容,「刑求所得的自白,像是衣服上第一顆扣錯的扣子。第一顆扣錯以後,下面只能一路錯下去。」

刑求造成重大冤件
刑求造成重大冤件

一旦法官不願正視刑求的可能性,等於在前提上否定當事人無罪的可能性,並影響當事人平反之路。像在蘇炳坤一案中,蘇炳坤也曾在法庭上告訴法官他被刑求,法官卻認為,蘇炳坤始終沒有招認,可見沒有刑求。且當時法官調查是否有刑求一事的做法,竟然只是把員警找來詢問「有無刑求」,而未做其他調查。最後蘇炳坤因「強盜殺人」,被判刑十五年刑期。
邱顯智籲修法,施行全辯護制度

邱顯智也提起,○二年時鄭性澤在羈押庭上告訴法官他被刑求,法官給他一面鏡子,要他指出自己哪裡挨揍,「鄭性澤指了指臉上各處。但最後法官在卷宗裡寫下『勘驗無傷』。」多年後邱顯智等人提告刑求一案,庭上法官調出當年羈押庭的卷宗說:「上面寫『勘驗無傷』。」邱顯智無奈地說:「這不是跟『鬼打牆』一樣嗎?」

而著名的蘇建和案中,當年法務部前部長馬英九希望蘇建和案的程序問題能透過再審釐清後,他才願意簽署執行令。原承審的高等法院法官卻號召一、二、三審的法官庭長共同舉行記者會,發表「被告自白資料說明書」,強調鐵證如山,罪有應得。

荒謬的是,一三年台灣在兩公約國際審查的國家報告裡寫下:「我們沒有刑求的問題。」談起這段回憶,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無奈地笑著說:「司法明明是人權的堡壘,內部卻都不正視刑求問題……」

台灣近年是否逐步改善刑求取供的惡習?邱顯智說,目前地方警局有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簽約,只要是三年以上的重刑,嫌犯送進警局後,警局便可找法扶律師到場協助,這樣的模式多少可以減少刑求的機會。

但進一步追問,是否每個警局都會依約通知法扶?邱顯智笑了笑說,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三十一條,起訴後才需「強制辯護」,所以警局不通知法扶也不違法。「我們是覺得《刑事訴訟法》應該要修改成『全辯護』制度,就是送進警局就得要強制辯護,這樣比較能預防刑求發生。」

法立得再詳細也得靠人執行

就在鄭性澤案宣判前夕,內政部召開記者會強調將積極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明年可能會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細則』的立法,施行細則裡要求監察院得設置國家級防治機構來處理刑求問題。」施逸翔說,民間則希望比照美國體制,有個獨立檢察官針對刑求進行調查。

不過體制運作靠的是「人」,再多的機構與法條,也得搭配有人權意識的司法人員來執行。「現階段我們只能靠著每個救援的個案,花力氣去讓法官重視刑求問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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