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自己家?婦人強佔鄰居空屋還花大錢裝潢,律師揭她「坐牢+賠償」可怕下場

2020-09-0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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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沒人住的房子,小心觸法啊!(示意圖/photoAC)

侵占沒人住的房子,小心觸法啊!(示意圖/photoAC)

把沒人居住的空屋當自己家,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最近一則新聞內容讓人聽了真的會哭笑不得,一名婦人知道同棟的二樓鄰居已經很長一段時間都空著沒人居住,因此就破門而入,把屋內原有的家具丟並花錢裝潢,直接當成自己家居住,直到屋主跟其他鄰居聯絡時才得知此事,因此被屋主報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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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就需要先來討論這名婦人的行為是否會有法律責任。

刑法第320條

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這個婦人的行為會適用刑法第320條的哪一項呢?

第一項所說的是竊取,而適用的客體是指動產,第二所說的是竊佔,適用的客體則是不動產,而這名婦人所竊盜的東西,是他人的房屋,是屬於不動產,因此其行為應適用竊佔的範疇。

而婦人去佔據他人房屋的行為也並非因為有遇到危險或是其他緊急因素,只是因為看屋主長期不在就闖入,甚至還花大錢裝潢,行為非常自然,完全不擔心,當然這樣的行為絕對是違法的,平時無故闖進他人房屋都已經是觸法的行為了,更何況是居住在裡面,還丟棄裡面的物品重新裝潢。

但有人可能會想說,我記得法律有規定說,假如去佔有他人的不動產,只要佔有一段時間就可以變自己所有,的確,民法是有類似的規定,然而,並不是像大家想的那麼簡單。

依民法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所規定的是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才得以適用,而這位婦人所占有的是他人已經登記所有權的不動產,且婦人占有的行為是屬於惡意,也不是善意無過失的情況,因此皆不適用。

而這名婦人除了要將房子還給原屋主外,可能還會面臨賠償問題,因婦人居住在內長達11個月,就會產生不當得利的問題,而這不當得利的部分會視為是居住在內應付的租金,因此婦人除了得將房子返還外,可能還得賠償原屋主這11個月以來的不當得利。

因此綜合來說,無論是從刑法的角度抑或是從民法角度來看,婦人闖進他人所有的空屋居住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不只會面臨相關的刑責,還需要賠償屋主,這樣一時貪心僥倖的行為,不僅有被抓包的風險,在被抓包後還得要面臨一大堆的法律責任,雖然像是免費住在別人的屋子內,但這名婦人即將遭遇的後果可以說是得不償失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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